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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怎么處理實務中的糾紛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怎么處理實務中的糾紛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股東是指向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出資,并憑借出資享受資產收益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的個人或單位,是公司的投資人公司的股權持有者。因此,股東的最基本義務即是出資義務。實務中可能出現,股東在簽訂出資協議后,不按期繳納或足額繳納出資的情況,針對股東不出資的情況,可以由以下方式進行處理:
1、在經公司催后股東繳納出資后,股東在合理期限內仍未繳納的,公司股東可以召開股東會就解除未出資股東的股東資格;
2、其他已經按照約定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可以要求不出資股東的承擔違約責任,同時要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
3、通過股東會或公司章程對未出資股東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七條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程序性要件的隨時審查原則與主動審查原則。
民事訴訟法并未明確規定管轄上訴中法院審查的范圍與界限。司法實踐中,因爭議的焦點一般都是原審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當事人對訴訟是否成立大都沒有什么爭議,法院一般只是對管轄權問題進行審查。即便被告認為原告對自己的起訴系惡意,己方與案件沒有任何關系,在提出管轄異議時也很少要求直接駁回對自己的起訴,而只是要求法院移送對自己有利的法院管轄。因訴訟請求是否成立、糾紛是否存在等事項系實體審查范圍,故在管轄上訴審查中一般都不予審查原被告之間是否存在法律糾紛。管轄審查作為一種程序性審查,無論是審查期限還是審查方式,都決定了在管轄審查中應盡可能地避免越過程序性的界限而誤入實體審查范圍。但是,管轄審查的有限性并不等同于管轄審查中只應該審查管轄權問題,特別是在涉及惡意搶管轄的時候應適當地拓展審查范圍,必須嚴格審查原告的起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避免審查范圍過小而導致的程序不公平。起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屬于程序性要件。只有滿足了程序性事項要件,法院才能夠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決。盡管我國民事訴訟理論界和實務界都沒有明確地區分訴訟要件和判決要件,但在事實上,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事項其實就是屬于訴訟要件,只有滿足了這些程序性要件,法院才能立案審理。但是,訴訟要件并不完全局限于該條的規定,在大部分案件中,符合該條規定,法院即可立案并交由業務庭進行審理。但是,部分案件的起訴,即使形式上符合該條規定,但也仍有可能并不真正符合起訴的要件。特別是當起訴涉及不同的法律關系時,原告對不同被告的起訴可能都有法律依據,所涉及的不同法律關系也不一定能夠區分主次,但是,原告可能借此來爭搶管轄權以獲得程序性利益。另外,如果原告起訴同時行使了多種不同的請求權,則還有必要結合相應的實體法來進行考量,以此判斷原告的起訴是否損害到了第三人的訴權。因此,對起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不能完全以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為判斷標準。起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涉及法院能否開庭審理并作出判決,因此,在訴訟的任何一個階段法院都有權予以審查。法院不僅應該審查,而且應依職權予以主動審查。即使當事人沒有主張和申請,法院也必須依職權予以斟酌。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怎么處理實務中的糾紛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怎么處理實務中的糾紛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