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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王某與李某協議離婚,并同意將婚生女兒李曉直接由王某撫養長大。李每月支付2000元贍養費,每月看望孩子兩次,周末帶女兒去看望爺爺奶奶。王應給予合作。
離婚后,王某工作繁忙,經常出差,女兒李曉某就由爺爺奶奶幫忙照顧。2015年8月,王某工作變動,調到外省工作。為了照顧女兒,爺爺奶奶也帶著王母女搬到了外省。
李某得知后,擔心今后爺爺奶奶照顧孩子不方便,于是要求王某改變女兒的撫養權。
遭到王某拒絕后,李某打算提起訴訟。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權探望子女,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的方式和時間由雙方當事人約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上述情況下,李某有權每月探望女兒李曉,王某也應予以配合。然而,王某因工作調動而異地,為了照顧孩子,又搬到了外省。這是王某行使監護權、履行監護義務的合法行為。
雖然孩子移居外省給李某行使探視權帶來不便,但并不符合我國婚姻法關于子女撫養權變更的相關規定。
李先生可以到他的居住地探望孩子。如果遭到王某及其家人的無理拒絕,李某可以依法提起訴訟,并依法行使探視權。
離婚后子女監護權、探視權的行使,不僅是父母之間的問題,也關系到孩子的情感和成長。建議家長在協商時,多從有利于孩子成長的角度考慮,理性協商,和平處理,避免給孩子造成二次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