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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察院建議不批捕讓取保候審的情況有哪些?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可以取保候審:
1、可以單獨判處管制、拘役或者附加刑的;
2、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害的;
3、婦女患有重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應當取保候審,以免造成社會風險;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結案,需要取保候審的。
二、哪些情況下檢察院會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
1、有犯罪證據證明。所謂“證明犯罪事實的證據”,是指同時存在下列情形:
有證據證明犯罪已經發生的。
有證據證明犯罪行為是犯罪嫌疑人所為。
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經查證屬實。
2.可處以監禁或以上處罰。
3、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措施不足以防范社會危險,還需要逮捕。
三、檢察院做出不逮捕決定后的程序是什么?
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根據情節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批準逮捕的決定,并將執行情況及時通報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1、對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2、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即釋放,并及時將執行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對需要繼續偵查并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綜上所述,對于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一定情形的,檢察院可以決定不予逮捕,而選擇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犯罪情節較輕的,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犯罪嫌疑人患有重病的。不宜立即逮捕,應當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