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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小編看到江蘇高院做出的一則裁定,認定“原告已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在庭審過程中,原告以雙方當事人正在審理案件為由申請撤訴”。盡管本案事實、理由與一案相同,但雙方當事人未能通過調解達成結果,法院也未對本案進行實質性審查。所訴行政行為合法,故原告再次提起訴訟,并符合起訴條件。江蘇高院表示。這一裁決也引發了公眾的熱議。這種情況是否可以再次起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號申請的解釋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后,原告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根據上述規定,判決撤回訴訟后,原告基于相同事實和理由再次提起訴訟的,法院不予立案。另一方面,如果事實和理由不一致,法院可以立案。江蘇高院對此案的判決也較為明確。如果案件確實基于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并且基于相同的事實和理由提起訴訟,法院原則上不應立案。同時,該法第六十九條第七款規定,撤訴后無正當理由再次提起訴訟的,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訴訟。從該規定可見,有正當理由的,可以提起訴訟。那么什么是正當理由呢?結合上述法律規定,原則上允許重新起訴,但作為例外情況也允許重新起訴。例外情況主要包括兩種:一是有新的事實和理由;二是未按規定繳納訴訟費用的,自動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