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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年齡這個話題一直是熱門話題,很多人提出了一些疑問:
目前的法定退休年齡是多少歲?
退休時如何區分職工身份和干部身份?
我已經到了退休年齡,但已經15年沒有繳納足夠的社保了。勞動關系應當如何認定?
別著急,今天小編就給大家詳細解答。
01
法定退休年齡
一、干部法定退休年齡
《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退休:
(一)男性年滿六十周歲、女性年滿五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十年以上;
(二)男性年滿五十周歲、女性年滿四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十年以上,并經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因工致殘,經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職工法定退休年齡
《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黨政機關、全民所有制群眾團體的職工,有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退休:
(一)男性年滿六十周歲,女性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十年。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健康工作的人員,男性五十五歲以上,女性四十五歲以上,連續工作十年。
與工人勞動條件相同的基層干部,也適用本規定。
(三)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5周歲且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經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該人已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工作。
(四)因工致殘,經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表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法定退休年齡重述:
隨后,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重申:
國家規定企業職工退休年齡為:男性60周歲以上,女性職工50周歲以上,女干部55周歲以上。
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以下簡稱特殊工種)的退休年齡,男55歲,女45歲;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的,經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50周歲,45周歲。女性的歲數。
后來《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涵義的復函》又給出了解釋: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您局《關于請求對“法定退休年齡”概念予以解釋的請示》收到。經過研究,答案如下:
1999年3月發布的《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號文中,“國家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是指國家法律規定的正常退休年齡,即:“男性60歲以上,女性50歲以上,女性年齡超過50歲。”干部年齡必須在55周歲以上。”請解讀貫徹這一精神。
3.國有企業破產提前退休的規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號規定: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前退休的范圍僅限于:國務院確定的111個“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國有破產工業企業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5年的職工;三年內有壓錠任務的國有紡織企業中符合規定條件從事紡紗、織布工作的工人。
但同一雇員不得同時適用本規定與前款規定。
各地區、各部門、企業和職工要認真執行國家有關企業職工退休年齡和條件的規定,不得隨意降低或者擴大適用范圍。即日起,凡是違反國家規定辦理提前退休、辭職的企業,將追究相關領導和當事人責任,已辦理提前退休、辭職的員工必須返回企業。
4.城鎮個體工商戶等個體戶和采取多種靈活就業方式的個體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的規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第《關于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條規定:
城鎮個體工商戶等個體工商戶以及采取各種靈活就業方式的個體參加養老保險后,一般應當按月、按照規定的繳費基數和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由省政府。半年度和年度養老保險費一起繳納;付款時間可累計、換算。
上述人員年滿60周歲、女性55周歲,且累計繳費年限達到15年時,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
注意:這只是您可以“領取”養老金的年齡,而不是“退休”年齡。
02
退休時如何區分職工身份和干部身份?針對這個問題,國家出臺了多項規定:
1、《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規定: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退休:男性年滿六十周歲,女性年滿五十五周歲,并參加從事革命工作任期十年以上的。
2、勞動部關于印發《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意見》號的通知第七十五條:用人單位全體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后,職工由改制前原職工崗位轉入原職工崗位。干部(技術)職務,或者從用人單位原干部(技術)職務轉為原職工職務的,其退休年齡條件按照現任職務國家規定執行。
3、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發放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均規定企業職工退休年齡為男性60歲,女性職工50歲,女干部55歲。
4、《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涵義的復函》規定:國家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是指國家法律規定的正常退休年齡,即:男性60周歲以上,女職工50周歲以上,女干部55周歲以上歲了。
5、《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深化國有企業內部人事、勞動、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見》規定:取消企業行政級別。企業不再適用國家機關行政級別,管理人員不再享受國家機關干部行政級別待遇。
打破“干部”與“職工”的傳統界限,將身份管理轉變為崗位管理。那些在管理崗位上工作的人就是管理者。職位變動后,收入及其他福利須根據新職位進行相應調整。因此,女職工的退休年齡不再按女職工、女干部的身份區分,而是按職務區分。管理職務55歲退休,非管理職務50歲退休!
03
達到退休年齡后15年未繳納社保
如何認定勞動關系?
已達到退休年齡但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員工是否屬于勞動關系?司法實踐中一直存在爭議。
《最高法院刊物《人民司法》2021年第7期刊登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鄭學林等撰寫的《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幾個關鍵問題的理解與適用》一文,對此進行了詳細闡述。特刊并特選出版。如下,供參考:
一般情況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不一定能夠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對于用人單位與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不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之間的勞動關系定性,實踐中存在爭議。
一種意見認為,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并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符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另一種觀點認為,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能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情況非常復雜。用人單位可以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但由于職工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用人單位不能享受按月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有些地方,農民工等人員不納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這些人員可能根本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如果在這種情況下,禁止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這對用人單位來說是不公平的。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認為,該規定可視為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但這并不意味著勞動關系自動終止。
人民法院應當對本條規定的適用進行實質審查。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因用人單位以外的原因不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可以按照上述其他意見解除勞動關系;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因用人單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得隨意解除勞動關系。
強調:
根據最高法院第《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條規定,對于已達到退休年齡但尚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判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要點是: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是否是因為用人單位不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如果是,則用人單位需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并為員工繳納養老保險;
非用人單位原因造成的,可以按照勞動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來源:互聯網綜合
最終審判:楊紅
審稿人:顧彥
第一評:顧平
編輯:趙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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