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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簽訂合同時,每個人都會非常仔細地考慮合同條款的每一個字。
但到了簽訂合同的時候,他卻沒有留意合同日期,甚至將其留空。
有人認為合同簽訂時不影響雙方履行合同,也不存在付款、交貨等風險。
要知道,合同信息所包含的信息量是非常大的。忽視簽字日期這樣不起眼的細節,往往會因其不確定性而帶來巨大的法律風險。
不簽合同日期付出慘重代價
小趙與小劉簽署了一份《借款合同》號文件,規定小劉向小趙分批借款1億元,借款期限一年。小張作為擔保人簽署了《借款合同》號文件,為小劉的每筆貸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
當天,小趙、小劉、小張簽署了合同,但沒有注明簽約日期。
合同生效后,小趙先后五次向小劉轉賬共計7600萬元。
2014年5月18日,經雙方和解,扣除小劉返還的本金和利息后,小劉仍欠小趙貸款本金5880萬元。
2014年6月19日,小劉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安徽省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網上追逃。同年7月14日被抓獲歸案。
隨后,小趙將小張告上法庭,要求其立即償還小劉欠款5880萬元的本息。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合同中“一年”期限、“分期分批”等貸款條款,貸款金額不確定,屬于一定期限內的連續債權。這意味著,在擔保所擔保的債權確定之前,債權并不具體。
因此,小張對上述債權的擔保應為最高額擔保,而貸款起始日期至關重要。
對此,小趙聲稱,合同簽訂日期注明的“2014年3月10日”是其妻子于2014年6月20日簽署的。
小張辯稱,借款合同的實際簽訂時間不是2014年3月10日,而是3月24日。所謂的2014年3月10日是小趙事后惡意捏造的,并非擔保人的真實意思。
由于該債務發生于2014年3月24日之前,借款合同所擔保的主要債務并未實際發生,故擔保人不承擔責任。
根據事實和證據,一審、二審均未支持小趙的請求,遂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小劉借款5880萬元發生在2014年3月15日至3月22日期間。但由于《借款合同》沒有明確簽字日期,因此對小張在合同項下的義務沒有約定。對借款以外的債務承擔擔保責任。
因無法確認上述5880萬元借款是否為小張第《借款合同》項擔保金額,故訴訟請求小張承擔5880萬元擔保責任,不予支持,請求再審被駁回。
僅僅缺少簽署日期實際上就導致了數千萬的擔保索賠無法索賠。小趙因為低估了“簽約日期”的重要性,付出了沉重而深刻的代價。
實用信息
如果您發現簽署的合同上沒有日期,請勿選擇自行背簽。建議找到合同對方共同說明合同簽訂的具體時間和地點,并在對方見證人在場的情況下重新簽字,以便保留證據。
當然,為了安全起見,也可以簽署補充協議或備忘錄。
如果合同雙方無法確定具體簽署日期,可以參考以下方法:
1號
雙方簽署方式為郵寄的,可以以合同最后一方完成簽署并郵寄的時間作為簽署日期。請注意,此方法要求合同雙方妥善保存郵寄記錄。
2號
如果沒有相關郵寄記錄,合同可以約定一方先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時間。例如,有些銷售合同會約定預付款或預付款,一方首次履行合同義務的時間將被視為合同的簽訂日期和成立日期。
3號
如果上述時間均不能確定的,可以以合同履行期的起始日期為簽訂日期。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從相關合同條款和交易慣例中推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