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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紹
2021年11月12日,原告劉某(即承運人)通過“瓦工幫APP”與被告韓某(即托運人)簽訂運輸合同,同意將化肥從遼寧省營口市大石橋運輸至雷縣。湖南省衡陽市。陽市運費同意為30萬元。被告韓某告知原告劉某,運費由托運人被告劉某結(jié)算。此后,原告于2021年11月15日按照約定將貨物送達目的地,被告劉某延遲支付運費。
2022年5月21日,因劉某出差未能回來,原告劉某配偶張某代表劉某就運輸合同糾紛與遼寧某律師事務所簽訂了代理合同,約定律師代理費8萬元。2022年5月25日,原告劉某向遼寧某律師事務所支付律師費8萬元。
原告劉某按照約定履行了運輸合同義務,被告劉某、韓某應向劉某支付運輸費用。即使原告同意托運人劉某支付運費,根據(jù)“貨幫APP”運輸合同,被告韓某也承擔連帶付款義務。根據(jù)“旅行幫APP”運輸合同,如果托運人未能足額支付運費,托運人應按每天千分之二的比例支付違約金,故原告主張違約金是有法律依據(jù)的。根據(jù)“瓦工幫APP”運輸合同,一方違約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律師費。“旅行幫APP”運輸合同約定,本案發(fā)生的糾紛以原告住所地管轄。原告住所地為大連市金州區(qū),故貴院對本案有管轄權(合同中未有此項管轄約定)。因此提起民事訴訟
本例貨物運輸流程
北京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發(fā)貨人)
公司員工:劉(銷售化肥)
客戶:嚴某(收貨人)
韓(中介,屬于物流平臺)發(fā)貨人
劉(運營商)
律師專業(yè)解讀
本案系運輸合同糾紛,依法應由運輸起運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爭議是基于雙方運輸合同的法律關系。原告劉某又以“運輸合同糾紛”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7條規(guī)定:“因鐵路、公路、水路、航空運輸、聯(lián)運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fā)地、目的地或者運輸發(fā)生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本案為道路運輸合同糾紛,依法由運輸始發(fā)地、目的地或者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本案產(chǎn)地:遼寧省營口市大石橋市;
目的地:湖南省衡陽市耒陽市;
被告所在地:河南省南陽市南召縣、甘肅省定西市安定區(qū)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因鐵路、公路、水運、航空運輸、聯(lián)運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fā)地、目的地或者運輸目的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有住所。在這種情況下,運輸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法院。運輸始發(fā)地為遼寧省營口市大石橋市,運輸目的地為湖南省衡陽市耒陽市,被告住所地為河南省南陽市南召縣、甘肅省定西市安定區(qū)。且一審不屬于上述三地管轄范圍,不屬于可選擇管轄的主體。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當事人有選擇管轄法院的自由、自主權,但這種選擇權是受到嚴格限制的,不能任意選擇。管轄權必須在法律范圍內(nèi)選擇。而且,本案并未找到約定管轄權。
而且,原告所在的大連金州地方法院屬于原告居住地。即使有管轄約定,也必須是在與本案運輸過程相關的地點。如果協(xié)議是在沒有爭議連接點的法院進行的,則管轄協(xié)議無效。
另外,本案第二被告劉某之所以被起訴,是因為原告無法查清實際收貨人顏某的身份證件號碼及詳細地址,遂起訴第二被告劉某。然而,第二被告是北京一家生物科技公司的員工。這是一種官方行為,應列為第二被告實際工作的公司。本案被告人不適合。無論從哪個角度分析,原告的主張都難以成立。原告有權提起訴訟,但本案屬于濫用司法資源的行為。浪費訴訟權利,應嚴懲!
律師運輸合同法制教育
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比一般合同糾紛更為復雜,涉及承運人是否正確履行合同、貨物是否損壞、貨物是否按時交付、收貨人是否履行接收貨物的義務等。010-30000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因鐵路、公路、水運、航空運輸、聯(lián)運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fā)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實踐中處理該問題的基本原則是:
(一)使用單一交通工具的,按照不同交通工具確定管轄法院。采用水路運輸?shù)模珊J路ㄔ汗茌牐徊捎描F路運輸?shù)模设F路運輸法院管轄;
(2)如采用聯(lián)運,根據(jù)具體情況辦理。涉及海事事務的,由海事法院管轄;涉及海事事務的,由海事法院管轄;涉及鐵路運輸?shù)模设F路運輸法院管轄;
(三)聯(lián)運中,法律對水運和鐵路運輸同時存在的情況沒有作出具體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自主選擇法院管轄。
管轄協(xié)議必須滿足的條件
(一)當事人約定的案件,包括合同糾紛或者其他產(chǎn)權糾紛。
(二)當事人約定選擇管轄法院,包括可以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標的物的內(nèi)容以及與爭議實際有關的其他地方。當事人選擇與合同沒有實際聯(lián)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的,協(xié)議無效。合同簽訂地點是指雙方簽訂書面合同并蓋章的地點。例如,山東一家工廠和大連一家工廠在北京簽訂了一份購銷合同,而北京就是合同簽訂地。主題的位置是主題的存儲位置。例如,上海某工廠與大同某工廠簽訂的購銷合同規(guī)定,履行地點為大同火車站。貨物從上海運往秦皇島港時發(fā)生糾紛。由于貨物在秦皇島港,故標的物所在地為秦皇島港。
(三)管轄權的選擇必須通過書面協(xié)議,包括書面協(xié)議,可以是合同的形式,包括書面合同中的協(xié)議管轄條款,也可以是信件、數(shù)據(jù)電文(包括電報、電傳)的形式、傳真、電子數(shù)據(jù)交換和電子電子郵件)等,可以明確地表達雙方同意管轄法院選擇的意圖。或者是雙方當事人在訴訟前達成的管轄協(xié)議,口頭協(xié)議無效。
(4)當事人必須做出明確且單一的選擇。當事人必須選擇上述五個法院之一。
(五)協(xié)議管轄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關于等級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
注:不同的合同關系、不同的運輸方式對應不同的可起訴法院。
如果貨物在裝貨、陸運、海運、海運、轉(zhuǎn)運等過程中發(fā)生滅失、遺失或損壞,貨主必須主張自己的權利并確定法院的管轄權。首先要判斷貨主與貨運代理是貨運代理合同關系還是運輸合同關系;其次,根據(jù)不同合同關系中的陸運、海運、空運等運輸方式,確定屬于特別管轄還是屬于當?shù)胤ㄔ汗茌牎9P者根據(jù)辦案經(jīng)驗,將不同運輸方式對應的可訴法院總結(jié)如下:
(一)海上、通海水域貨運代理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轄;
(二)陸運、空運貨物運輸代理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基層法院管轄;
(三)海上、通海水域貨物運輸合同糾紛,由運輸始發(fā)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
(四)陸運、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糾紛,由運輸始發(fā)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基層法院管轄;
(五)涉及海上運輸?shù)亩嗍铰?lián)運合同糾紛,由運輸起運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
(六)不包含海洋運輸?shù)穆?lián)運合同糾紛,由運輸始發(fā)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基層法院管轄。
區(qū)分法律概念
承運人:是指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以自己的名義與托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人。
托運人:是指委托承運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將貨物運輸至指定地點并向承運人支付相應報酬的一方。區(qū)別在于:承運人是實際運輸貨物的人,一般如運輸公司、船公司、航空公司等。
承運人和托運人不會是同一個人。
立法明確了承運人和托運人以及締約托運人之間的關系:
1、簽約托運人既然與承運人簽訂了貨物運輸合同,就應當向承運人承擔全部合同責任。
2、委托人僅對其履行的部分負責。例如,托運人負責辦理貨運相關手續(xù),正確包裝貨物并準確描述貨物狀況,向承運人提供與貨物有關的信息、指示或文件,并在運輸危險品和貨物時承擔相應義務。活動物等。如果托運人違反了這些方面的義務,托運人將向承運人承擔賠償責任。
3、托運人和承包托運人責任相同的部分,雙方承擔連帶責任。
律師普法小班
委托人于2022年8月11日委托律師張穎。本案目前處于提出管轄異議階段。雖然案件規(guī)模較小,法律關系明確,但運輸合同糾紛的管轄仍需詳細研究。如果本案管轄權異議成功,對方當事人可以主動撤訴。
尚存在一個問題:運輸合同糾紛是否可以由始發(fā)地、目的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以外的實際聯(lián)系地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產(chǎn)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約定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的人、標的物所在地以及其他與爭議實際有關的地點。法院有管轄權,但不得違反本法分級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
最后解釋一下有爭議的一點:關于律師費由誰承擔的問題,存在不同的意見。目前,如果合同中有約定,部分法院會支持該協(xié)議。如果沒有達成一致,我們不會支持。然而,為了維護權益,是否需要律師費呢?是否可以算作一種債務?
該律師認為,由敗訴方承擔律師費更為合理。打官司是有法律費用的,當然找律師也是有法律費用的。法院和律師事務所的職能不同。他們可以比較嗎?當然,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理由。根據(jù)我處理數(shù)百起案件的經(jīng)驗,敗訴方承擔比較好,因為大案子,律師費太高,負擔不起。
張穎律師:中國法學會會員、中國中小企業(yè)協(xié)會調(diào)解員、中國商事仲裁研究中心會員,研究重大、疑難、復雜商事案件。
執(zhí)業(yè)機構: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專業(yè)領域:
【訴訟類型】:合同糾紛、房產(chǎn)糾紛、破產(chǎn)案件、工程糾紛、繼承糾紛、婚姻家庭事務等民商事案件。
【非訴訟類型】:常年法律顧問、法律意見書、投融資、律師函、涉外公證、盡職調(diào)查。
問題
部分代理案例
1
審理上海某房地產(chǎn)公司與成都股權轉(zhuǎn)讓糾紛一審案件(標的額1.8億元)全部勝訴;
2
馬某、車某等案外人異議執(zhí)行系列案件(目標金額850萬元)全部勝訴;
3
王、張一審涉外離婚糾紛案件全部勝訴(判決書19頁);
4
香港某控股集團勝訴全部互聯(lián)網(wǎng)侵權糾紛(標的額2億港元);
5
大連某公司破產(chǎn)債權確認糾紛再審案(標的額5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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