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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民事糾紛種類增多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1個相關介紹民事糾紛種類增多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民事案件開庭后,調節不滿意,還能再調解。 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社會公德為依據,對糾紛雙方進行疏導、勸說,促使他們相互諒解,進行協商,自愿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活動。我國調解方式主要是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行業調解以及專業機構調解。 訴訟調解是我國重要的訴訟制度,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重要方式。 訴訟調解的功能在于:
一是可以減少訴訟程序的對抗性,促進當事人雙方的互諒互讓和友好合作,有利于在解決民事糾紛時維護雙方當事人的長遠利益和友好關系;
二是程序靈活,可以快速、簡便、經濟地解決糾紛,緩解當事人的訟累,降低訴訟成本,達到辦案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三是調解強調當事人積極參與,有利于當事人充分行使處分權; 四是調解協議以合意為基礎,更易為當事人所接受和自愿履行,可避免執行中的困難,實現調解與執行的有機統一; 五是在實體法律規范不健全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中的協商和妥協,以探索雙贏的審理結果。 在當前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歷史時期,通過調解審結案件,對于化解各類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服務經濟發展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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