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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林權糾紛調處意報告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林權糾紛調處意報告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林權證糾紛解決辦法如下:
1、當事人協商解決。經協商未達成協議或當事人一方不愿協商解決的,按照《森林法》規定,向有處理權的政府林權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處理;
2、林權爭議的行政處理。林權糾紛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有權要求政府出面解決。在正式履行行政處理程序后,由林權爭議處理機構先行調解,調解達成一致意見,形成協議,雙方當事人簽字,由調處機構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
3、林權爭議的司法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五條
國家依法保護森林、林木和林地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經營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
用材林、經濟林和薪炭林的經營者,依法享有經營權、收益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的經營者,有獲得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權利。
林權證作廢條件有哪些
1、林權變更,如林權流轉、爭議調處、行政界線調整、承包合同變更、原承包人死亡、林地調換、林地繼承、農村分家等,原證應予重新頒證;
建議找村委會或當地林業部門協調解決。
林改之后,山林分到個人手中,難免會產生這樣或那樣的爭議。但林改中,林業部門和村委會都有林地合同和林相圖備案,有據可查。因此,只要找到他們,就可以根據林地合同邊界進行調解。
在山區,有林權糾紛很正常,也不奇怪,因為山場不同于耕地,耕地年年耕種,界線很清晰,不易產生糾紛。而山場相對偏遠,不經常開展經營活動,又沒法設置有效的標志性界樁,時間一久,難免出現界線模糊,產生爭議糾紛。
有糾紛爭議不可怕,可怕的是爭議雙方不理性,導致糾紛無法調處,那么,山權糾紛爭議如何妥善調處呢?
在我國,矛盾糾紛一般都是逐級調處,即個人之間糾紛在本組調處;組與組之間糾紛在本村調處,村與村之間糾紛在本鄉調處,如此類推。一旦調處不成功,調處單位可以將調處意見書面向上一級匯報,請求上一級單位介入調處。
矛盾糾紛的調處本著尊重歷史、依據事實、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尊重歷史:無論林權發生任何變化,其登記都有歷史淵源和依據,不會有無緣無故的愛,也不會有無緣無故的恨,可以沿著林權變更的歷程上溯到無爭議時段,查閱當時現狀,以及后來的確權方案和依據,來分析目前的權屬。
依據事實:山場既然已經承包給個人,肯定會有分山當事人、見證人、當時的明顯界線標志,以及個人開展過林事活動的痕跡,如造林、撫育、砍伐等,這些都是可以依據的事實,可以作為調處依據。
公平公正公開:調處矛盾糾紛,需要查閱相關歷史憑證,深入實地了解基本情況,廣泛走訪聽取相關當事人意見,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來開展,否則只會增加新的糾紛。
林權爭議發生后,當事人應當主動、互諒、互讓的協商解決。林權爭議處理機構在接到《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申請書》后,應當及時組織辦理。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應當出具證據。
當事人不能出具證據的,不影響林權爭議處理機構依據,林權爭議經林權爭議處理機構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在協議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爭議,由當地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依法處理。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如果個人栽植零星樹木,砍伐時不需辦理砍伐證,否則必須依照《森林法》相關規定進行合理采伐。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林權糾紛調處意報告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林權糾紛調處意報告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