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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好處是,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相比,一般情況下,不存在失業問題,對于保持穩定工作有更大的好處。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沒有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好處是,相對于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般情況下,不會出現失業現象,對于保持穩定工作有更大的好處。
用人單位解除無固定期限合同的程序復雜,賠償金額也很高。勞動法中的許多標準都與服務年限相關。例如,員工醫療期和病假工資的計算是直接掛鉤的。工齡越長,醫療期越長,病假工資標準越高。又如,經濟補償金是按照工齡計算的。工齡越長,經濟效益越低。賠償越高。當用人單位經營困難需要裁減員工時,優先留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
提醒您,雙方同意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單方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違法。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雙倍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足六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職工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照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標準執行。為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內職工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雇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
2.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離法定勞動時間不滿十年的退休年齡。這里涉及兩種情況:一種是以前從未實行過勞動合同制度,而且是第一次實行。比如,一些事業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改制為企業。我們知道,以前事業單位是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改制為企業。之后按照《勞動合同法》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這是我國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另一種情況是,國有企業改制后,員工必須與原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獲得經濟補償,然后與改制后的企業簽訂新的勞動合同。獲得經濟補償后與改制企業重新簽訂合同。
3.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不存在用人單位依法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并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被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