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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違反信托使用委托財產罪的量刑規定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處一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85條之1〔違反信托及使用委托財產罪〕
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違反誠信義務,擅自使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委托財產,情節嚴重的,被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1、對象要求
侵害的對象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客戶的合法權益。
2、客觀要求
客觀方面是金融機構違反受信義務,擅自使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財產。
3.犯罪題材
它是一個特殊的實體,即金融機構,具體指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其他金融機構。
4、主觀因素
主觀方面是故意的,通常是為了獲取非法利益。
提醒您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違反受信義務,擅自使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受托財產,涉嫌下列行為情節:1、應當提起公訴:
1、擅自使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受托財產數額超過30萬元的;
2.雖未達到上述金額標準,但多次擅自使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財產,或者擅自使用多個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財產的;
3、其他嚴重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