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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例索引
最高民終字第1050號《陳某與國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回購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編者按:北京高院對一審案件改判后,專門請示最高院,并根據最高院的答復發出通知,統一利息、費用等金額的計算標準。涉及金融機構的商業案件。
1.關于融資年利率上限的確定。涉及金融機構的商業案件,無論是否屬于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均應適用《******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第二條的規定,即債務人的債務總額融資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等費用不得年利率超過24%,不適用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規定的民間借貸利率標準。
2.借款費用的確定。訴訟費、保全費、保全保險費、律師費以及其他實現債權的費用不屬于其他費用,不計入其他費用總額。
02
案件當事人
上訴人:陳某。
被上訴人:國開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03
案件基本事實
上訴人陳某因與被上訴人國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發生質押式證券回購糾紛,不服北京高院京民初79號民事判決,提起訴訟。訴訟。上訴。
北京高院認為,國開證券公司與陳某之間存在真實的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本案既不是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也不是民間借貸糾紛。不應適用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和其他相關規定,且雙方約定的利率和違約金計算標準不違反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得隨意調整和調整。法院依法予以減免。因此,陳某關于違約金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陳某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關于利息的規定6%)判斷內容。
事實與理由:一審法院在判決陳某承擔違約金的同時,還判令陳某支付同期利息,缺乏合同依據,違反公平原則。2、本案稱為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實際上是融資貸款。國銀證券一審還要求陳某償還融資本金637,381,850元及利息。因此,應當適用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等相關規定。國開證券公司在本案中主張的融資開始時國開證券公司收取的違約金、利息、訴訟費、保全費、保全保險費、律師費及其他費用合計年利率不應超過24%。
04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涉案協議中約定的利息、違約金及其他費用如何確定。
國開證券公司與陳某簽署的涉案《業務協議》案及關聯的《交易協議》、《補充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其合法有效,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關于國開證券能否同時就涉案融資主張利息和違約金的問題,經調查發現,本案第六十七條涉案金額為《業務協議》。如果陳某違約,應付金額包括融資本金、融資利息、違約金等費用、損害賠償金、銀行轉帳費以及實現債權所發生的其他相關費用。據此,陳某主張只支付違約金而不支付利息的主張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依法不能成立。
關于涉案融資利息、違約金等標準如何確定的問題,經調查發現,本案系證券公司與客戶之間的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根據法律規定,不適用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規定的民間借貸利率標準。
本案一審判決后,陳某提起上訴,稱國開證券收取的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等費用過高,要求合計金額超過年利息的24%。率要降低。經調查,陳某主張的利率標準不違反國家相關規定,本院依法支持其上訴請求。由于涉案融資利率為年利率6%,故陳某因違約向國開證券有限公司支付的違約金及其他違約費用標準為年利率18%。年度。一審判決第二項確定的違約金標準超過年利率18%,本院依法予以糾正。
此外,涉案協議還約定,國開證券公司有權向陳某追償訴訟費、保全費、保全保險費、律師費等實現債權的費用。債權實現成本不屬于涉案融資利率范圍。一審判令陳某承擔上述費用,有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依法駁回陳某請求國開證券公司不承擔實現債權費用的上訴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