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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起我國現行司法制度的刑事處罰,有拘役、管制、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五種。毫無疑問,最嚴重的刑事處罰是死刑。和有期徒刑一樣,可以立即羈押,也可以緩期執行,死刑也分為兩種。一種是死刑,立即執行,一種是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事實上,顧名思義,死刑是根據刑法判決立即執行的。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后,經法定程序即可執行。從判決到執行,時間不會太長。
但死刑至少緩期兩年。有人可能會問,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是否意味著兩年后才執行死刑?有的朋友認為,一旦判處死刑,即使是死刑緩期執行,到時候也一定會執行。但事實上,情況并非如此。死刑緩期兩年后,并不一定意味著會真正執行死刑。
其實,一般來說,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的人,兩年后基本上不會再被執行。因為,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死刑緩期執行兩年內,如果犯罪分子沒有再犯故意犯罪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現,可以申請減刑。兩年后判處無期徒刑;如果在此期間罪犯另有重大立功表現,兩年后甚至可以減刑至25年有期徒刑。
當然,就像有期徒刑緩刑執行期間有違法犯罪行為一樣,應當立即解除緩刑,立即收監;死刑緩期執行二年內,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可以立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批準立即執行死刑;如果犯罪分子沒有犯罪,但行為惡劣,沒有悔意的,緩刑兩年后仍按期執行死刑。
因此,暫緩執行死刑并不像大家想象的那樣,到了期限就執行死刑。當然,暫緩執行死刑并不是給犯罪分子提供保護傘。并不是說應該判處死刑的人可以使用緩刑。逃脫刑事處罰。對于一個案件,到底是立即執行死刑還是緩期二年執行,法律有明確規定,任何人都不能憑主觀意見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