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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請辯護律師訴訟有必要的嗎?上海刑事辯護大律師回答:刑事訴訟需要律師!
我國當前刑事訴訟制度的基本構造是控辯審三方獨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在這個訴訟構造中,每一方都不可或缺。
然而,被告人既缺乏法律知識,又缺乏刑事辯護經驗,被羈押后自我辯護能力又深受制約,在這種情況下,盡管被告人擁有“自我辯護權”,
但這樣的“辯方”注定是極度弱勢的。控辯審三方的訴訟構造“有名無實”,其最終結果是,很容易產生冤假錯案,不利于國家法治的健康發展。
在已經被平反的冤假錯案中,大部分案件是沒有辯護律師介入的案件,或者辯護權沒有被充分保障、辯護意見未被重視的案件。
辯護律師介入刑事訴訟,辯護意見得到重視,“辯方”才能盡可能地名副其實,控辯審三方獨立的刑事訴訟制度才能落實。
上海刑事大律師辯護律師介入案件后,可以指出案件事實認定存在的合理懷疑,幫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實;
可以指出證據材料中存在的問題,幫助法庭審查認定證據;幫助法庭查明被告人存在的各種量刑情節,幫助法庭準確適用法律,幫助對被告人準確定罪量刑,避免冤假錯案的產生。
控辯審三方是刑事訴訟的基本組成部分,辯護律師的存在是刑事訴訟制度的應有之義。
沒有辯護律師參與的“辯方”,是毫無辯護能力的。
缺少辯護律師的刑事庭審是不完整的,刑事訴訟需要辯護律師,這是現代刑事訴訟制度的內在需求,也是現代法治發展的內在需求。
“我國《憲法》第125條規定的‘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意味著獲得辯護不僅是司法原則也是基本權利;
獲得辯護權作為基本權利是人權保障原則的內在要求;被追訴人在刑事訴訟的每一個階段都享有獲得辯護的權利。”
無論是沒有法律知識的普通人,還是法律專業人士,抑或專業刑辯律師,一旦面臨指控,委托專業刑辯律師介入案件,必要性不言而喻。
每一個刑事案件都需要上海刑事大律師律師介入,這不僅是當事人的需要,也是幫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實的需要,還是現代刑事訴訟制度和現代法治發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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