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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吳斌律師,廣東光強律師事務所欺詐辯護與研究中心副主任
楊迅杰,廣東光強律師事務所欺詐辯護與研究中心研究員
民間借貸糾紛的根源在于借而不還。虛構借款理由是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之一。根據我對民間借貸刑事案件的經驗和研究,貸款不用于實際目的的案件并不在少數。例如:借款后,所有的錢都用于償還個人債務和利息,不用于投資。這種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很容易被認定為虛構的投資事實,導致貸款人在借款時陷入錯誤認識,最終導致借款人無力償還。債務。這種情況會不會被認定為詐騙呢?帶著這些問題,以我研究的一個民間借貸涉嫌詐騙但最終被判無罪的案例為例。
借款人董某向貸款人莫某分兩期借款1100萬元。他沒有將其用于驗資,而是完全用于償還個人債務和利息。表面上,董某捏造了借錢的理由。但綜合案件的全部事實,董某與奚某之間存在長期的財務關系,奚某某與莫某也存在金融業務關系。董的貸款是由奚介紹得來的,約定每月向莫支付4毛錢、5毛錢的利息。作為中間人,奚還可以收取一定的介紹費。從貸款合同規定的利率可以看出,是一個很高的利率。當然,高利率并不是排除欺詐的理由,也不是本文的內容。
董某一直從事驗資業務,向莫某借錢的目的是驗資及短期使用。董某借款過程中,董某首次向莫某借款900萬元,向奚某支付斬首利息11.7萬元,還清奚某的債務150元,并向莫某支付7天利息9.45萬元,剩余款項轉至河北某集團對公賬戶;借款期間,董某提取資金遇到困難,遂要求莫某再使用一周,并在第二周將利息元轉回。前往MoX指定的銀行卡。
由于900萬元貸款未能按時提取,董某第二次向莫默借了200萬元。董某征得黃某某同意,將黃某某的財產副本、借款合同、欠條、保函轉讓給莫某。莫某將其交給莫某。扣除斬首利息元后,莫某借給董某197.9元。至于董先生的驗資業務,他近期已接到兩三筆驗資業務,需要資金1.1億至1.35億。從董某的驗資業務來看,董某有還清債務的可能性。
此案經舉報后被立案刑事立案,與董某借錢后用借來的資金償還習的貸款及利息不無關系。在司法實踐中,改變借款用途可以被視為虛構借款理由,但改變資金用途并不直接等同于欺詐。更重要的是,董借錢后并沒有揮霍這筆錢。而是在支付了斬首利息后,向中介奚償還了部分貸款和利息,然后將第一筆貸款的剩余部分用于河北一家公司的驗資。商業。也就是說,董某借的錢大部分用于驗資業務,還有一部分用于償還其他貸款的本息和斬首利息。因此,關于董某編造借款理由的指控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
接下來,我們需要結合整個案件來了解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我們都知道,“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指行為人意圖通過非法手段轉移他人擁有、占有的財產,將其變成自己占有,從而使他人遭受損失。但事發前,董某組織召開了和解會議,并通知莫某參加。莫拒絕了邀請,不幸的是,董在召開和解會議的酒店被捕,犯罪發生。
從董某的主觀狀態和客觀行為來看,不難認定,董某主觀上不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董先生也承認債權債務關系,無意回避。從客觀行為來看,董某將黃某的房產復印件、借款合同、欠條、保函等交給了習近平。雖然該房產被他人用于抵押貸款,但董某對貸款的事實并無異議。產權證書載明的印章文字經過專業比對,確認與房地產登記機關出具的印章文字一致。董某偽造國家機構官方文件借錢的事實并不存在。
此外,關于董某的貸款用于償還貸款和利息的指控部分屬實,但卻忽略了這部分貸款、利息和斬首利息屬于還款中間人奚某、莫的所有權,也忽略了董某將使用貸款以償還貸款。剩余部分用于驗資業務。當董某提取資金遇到困難時,董某還積極組織還款會議,積極與債權人尋求解決方案。這也反映出,董某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表現。董某最終無罪,這也證實了民間借貸資金被挪用,并不一定構成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