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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債權人對婚姻存續期間配偶一方以其個人名義承擔的債務主張權利的,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但是,配偶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債務人明確約定該債務屬于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2.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捏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第三人主張配偶一方因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而產生的債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書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已涉及夫妻財產分割問題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丈夫和妻子的。
5、一方對連帶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依據離婚協議書或者人民法院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六、丈夫或妻子死亡的,尚存一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來源:今日頭條錦州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