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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時期
1、當事人直接起訴的案件。起訴期限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已經履行復議程序的案件。
1)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提起訴訟的,一般期限為自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復核機關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當事人可以在復核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注:已經復核的案件,復核機關作出維持原判的決定的,復核機關與原代理機關為共同被告。起訴期限以復議決定送達之日確定。
2.最長保護期限
1、訴訟
1)已知的行為和訴訟權,自知道或應當知道該行為發生之日起6個月內。
2)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提起訴訟的權利,自該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不得超過自行為之日起1年。
3)完全無知。起訴期限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房地產案件最長期限不得超過20年,其他案件最長期限不得超過5年。
2.因不作為而提起訴訟
1)若有履約期,則自履約期滿之日起6個月內
2)無履行期限的,應當自收到履行申請之日起2個月期滿后6個月內提起訴訟。
(三)在緊急情況下,當事人請求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保護自己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行政機關不履行的,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可以立即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