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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勞動者因承包外出受傷的,承包企業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建筑工地工人受傷賠償,首先要明確受傷人員與單位是否屬于勞動關系,然后根據對應關系,根據是否購買保險來確認賠償。
承包商承擔賠償責任,關聯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特殊情況下,當事人也可以承擔連帶責任。
一般情況下,建筑工地上的工人不簽訂勞動合同。正常關系是雇傭關系。
1.勞動者因從事勞動活動造成人身傷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工頭是工人的實際雇主,應對工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承包人為公司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4、承包人不具備資質的,承包人在分包建設工程時應當審查分包人相應資質,并簽訂書面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發包方明知承包商不具備相應施工資質的,也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建筑工地工人受傷賠償如下:
1、首先要明確雇傭關系的性質是雇傭關系還是勞動關系。兩者的賠償程序和金額不同;
2、如果是雇傭關系,協商不成,將直接被起訴。補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伙食補貼、交通費、住宿費、后續治療費、殘疾輔具費等。精神損害撫慰金、傷殘賠償金、贍養費等。同時,要區分戶籍問題,城市戶口和農村戶口,賠償標準也有很大不同。殘疾程度由鑒定確定;
3.如果是勞動關系,則屬于工傷事故。需要申報工傷,進行工傷評估,確定傷殘等級。根據傷殘程度不同,賠償也不同。主要補償為: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貼、一次性就業補貼、一次性醫療補貼、下崗期間工資、伙食補貼、護理費等。
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職工工傷期間的工資。工資計算方法有兩種:
1、用人單位除按月支付加班工資外,還向員工支付正常出勤工資;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工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需要提醒的是,如果用人單位拒絕向受傷雇員支付工資,這種行為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