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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基本上所有的離婚案件都涉及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因此,區分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是離婚財產分割的重要一步。那么夫妻共同財產如何認定呢?也有人問:婚姻存續期間共同財產可以分割嗎?
網友提問:夫妻共同財產存續期間可以分割嗎?
我和李先生于2006年登記結婚,婚后生了一個女兒。此后,兩人經常因為家庭瑣事發生矛盾,逐漸發展到互不干涉、互不干涉。2013年初,我發現李某與他人有不正當關系。經過多次爭吵,我搬回了父母家。2014年初,我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離婚并分割共同財產。但法院裁定,因雙方關系尚未破裂,不準離婚。近日,李某未經我同意,以我名義取走了6萬元銀行存款,并拒絕說明去向。我可以起訴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包括李某轉移的6萬元嗎?
上海大科律師事務所劉軍律師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對離婚后夫妻財產的分割作出了特別規定。根據該規定,夫妻婚姻存續期間,原則上不得分割共同財產,例外情況下可以分割。只要配偶雙方未離婚,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只有一方可以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第一,一方當事人隱匿、轉讓、變賣、毀壞、揮霍、偽造共同債務,嚴重損害共同財產的。二是負有法律贍養義務的人患有嚴重疾病,需要醫療,對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但無論何種情況,配偶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均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這一規定對于保護關系中較弱一方的權益具有重要意義。可以有效防止對方惡意轉移、隱匿離婚前夫妻共同財產,也可以保證經濟弱勢一方在家人發生重大疾病時能夠得到保障。得到及時有效的保護和治療。根據你提到的情況,你有正當理由保存相關證據并向法院提起訴訟。
專注工程、房地產業務八年,善于總結提煉法院判決意見。他經常用法官的思維打破法律僵局,有效維護當事人的權益。現擔任大科律師事務所執行董事,擁有一支專業的房地產律師團隊,始終秉承精干、敬業的專業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