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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家庭關系中,要奉獻、有情,夫妻要共同努力,建設幸福的家庭。當多個家庭和睦相處時,整個社會才能更加穩定。
但在現實生活中,有些出軌的人與另一個人有外遇,并在婚姻期間生了孩子。在這種情況下,他能否犯重婚罪呢?哪些情形構成重婚罪?重婚罪有哪些證據?
我們來看下面這個案例:
張三曾經是公司的文員。她年輕貌美,嫁給了公司總裁的兒子李四。婚后不久,張三懷孕并生下了孩子。于是張三就辭職了,負責家里丈夫李四和孩子的起居。日常生活中,我再也沒有踏入職場。然而張三的丈夫李四從小就是富二代。他衣食無憂,生活也因為結婚而變得更加自由和悠閑。張三說,李四最近經常出去找女人,這幾年還和別人生了幾個孩子。不過,由于張三和李四也有了孩子,張三沒有賺錢的能力,只能忍氣吞聲裝。什么都沒發生。但張三表示,她想離婚很久了,但又怕自己什么也得不到,所以一直掙扎。
張三想知道李四這樣的行為是否構成重婚罪?
那么,什么是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行為人違反我國刑法有關規定,在有合法配偶的情況下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自己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的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8條規定,重婚罪是指與配偶重婚或者明知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拘留。
也就是說,重婚罪是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婚姻可分為登記的合法婚姻和未登記的事實婚姻,其中兩個人作為丈夫和妻子共同生活。因此,重婚罪又可以分為法定重婚罪和事實重婚罪,都屬于重婚罪的范疇。
我國實行一夫一妻制,禁止一個人同時擁有多個妻子或丈夫。一夫一妻制是我國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則。重婚不僅嚴重違反公共秩序和良好風俗,而且不利于婚姻、家庭和睦和社會穩定。法律必須予以負面評價。
實踐中,構成重婚罪的行為可歸納為三類:
一、有配偶者謊稱首次結婚辦理登記或者與婚姻登記機構工作人員串通辦理登記的。
2.有配偶的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名義與婚外第三人同居,但未辦理結婚登記的;
3、您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對方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對于“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定義,通常要求配偶與婚外異性人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
我國刑法也將重婚定為刑事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嫌重婚:
有配偶與他人登記結婚的;
有配偶者,不與他人登記結婚,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明知對方有配偶并與對方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
有配偶并以夫妻身份與他人同住。這包括取得結婚證和未取得結婚證但以夫妻身份同居。通過“以夫妻名義”和“同居”兩個條件來判斷是否重婚,可以進一步判斷是否存在指控或起訴重婚的可能性。
1.合法重婚
即前婚姻關系解除前,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即構成重婚。只要雙方辦理了婚姻登記手續,無論雙方是否同居,是否舉行婚禮,都已構成重婚。
有配偶的,與他人登記結婚,犯重婚罪的。即兩個合法結婚的人之間的重婚。有配偶的人與另一個人登記結婚。還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構領取結婚證。還有重婚者與登記機構工作人員串通,騙取結婚證。重婚結婚證無效,因為重婚是無效婚姻。
有配偶時冒用他人身份的。重新辦理結婚證不僅觸犯重婚罪,而且侵犯他人權益,還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2.事實重婚
就是之前的婚姻關系還沒有解除,你們以夫妻的名義與另外一個人同居。雖然婚姻登記手續尚未辦結,但實際上已構成重婚罪。通過“以夫妻名義同居”這兩個條件,我們可以進一步判斷是否存在指控或起訴重婚罪的可能性。
(1)以夫妻名義
一些電報材料中,填寫了夫妻關系,并提交了假結婚證。例如,做產前檢查、分娩、領取出生證明或在醫院登記孩子時。
(2)共同生活
長期住在一起。這樣才會有鄰居和社區保安的證人證言。如果只是偶然的婚外情,則不構成重婚。
本案中,可以指控或起訴重婚罪的證據包括:自稱夫妻的各種材料、非婚生子女的戶籍信息、證人證言、視頻、名錄證明、證人證言等。只有將它們結合起來,才能形成一個完整的案例。有一系列證據證明這起重婚罪確實存在。
法律規定的重婚罪,要求對方必須與婚外異性以夫妻名義長期穩定地共同生活,才可以認定重婚罪。并不是以他是否有過婚外與異性生過幾個孩子來判斷。擁有幾個孩子只會讓他的罪行更加嚴重。
例如,男子張三與配偶已領結婚證,但在婚姻期間,他對妻子出軌,在未領證的情況下與第三者舉行公開婚禮,兩人長期同居。這已構成重婚罪。
因此,重婚立案難度很大,尤其是收集他們同居的證據,更難以證明他們值得做夫妻。現代社會,鄰居一般不了解你們的關系或具體情況,所以像張三這樣的情況很難定重婚罪。
那么,哪些情形構成重婚罪呢?
1.重婚是指您與配偶登記結婚,然后又與他人登記結婚,這也是兩段合法婚姻之間的重婚。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但未與他人登記結婚,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即為重婚。這種情況稱為先合法婚姻,后事實婚姻。
3、重婚是指配偶雙方均未登記結婚,而與他人先后或者同時同居為夫妻的行為。這是兩起事實上的重婚。
4、未與原配偶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再與他人登記結婚,造成重婚的,稱為未婚前事實婚姻。
5、如果自己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且你們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則構成重婚罪。
重婚罪有哪些證據?
1.證人證言:
比如,張三和李四在鄰居和家人眼中就是夫妻。同時,如果兩個人經常一起出門、一起回家,經常守在門外的保安一般可以證明他們住在一起。
2.醫院信息:
在做產前檢查、分娩等時,一般需要填寫相關表格。通常填寫丈夫或妻子的信息,進行操作時還應有家庭成員的簽名。這些證據都可以向外界證明他們的身份是“情侶”。
3、子女戶籍信息:
生完孩子后,就會出現戶口的問題。申請戶口時,需要準備相關材料。可能存在偽造的結婚證、夫妻關系聲明書等證據。
4、其他證據:
當他們無法領取結婚證時,有些人會舉行婚禮。在外人看來,儀式結束后,他們就是夫妻了。此外,還有涉及同居、重婚等的聊天記錄,或者有證據表明他們不是暫時的關系,而是“以夫妻名義”長期同居。
夫妻之間最重要的是彼此忠誠,坦誠相待。從道德和法律角度來看,重婚都是錯誤的。一個人能否“忠于婚姻”通常與個人素質有關,但法律不會允許道德品質敗壞的人破壞和諧。如果你發現伴侶對家人不忠,你應該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給他們敲響警鐘,給他們一個深刻的教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