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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法律規定,閑置宅基地可以由村委會無條件收回,重新發放給符合宅基地使用條件的村民。
2、還可以將宅基地轉讓、出售給其他農村組織成員,獲取相應的經濟回報,使閑置宅基地資源得到合理利用,提高宅基地的使用效率。
3、法律依據: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承包方依法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通過轉包、出租、交換、轉讓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國家政策的方式轉讓。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
第五十二條閑置或者倒塌、拆除超過兩年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權不確定。使用權已確定的,由集體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注銷土地登記,由集體收回土地。
2、宅基地使用權有何特點?
1、宅基地使用權主體只能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2、宅基地使用權僅限于村民建造個人住宅。個人住宅包括房屋及與村民生活相關的附屬設施,如廚房、院墻等。
三、宅基地使用權實行嚴格的“一戶一房”制度。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每個農村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居民修建住宅,應當符合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盡量利用村內原有宅基地和閑置土地。農村村民宅基地由鄉人民政府審查,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但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售或出租房屋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