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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紹】
肖老師與一家科技公司簽訂了8年的勞動合同。雙方約定,合同簽訂后,科技公司將免費為肖先生提供一套兩居室的房屋。如果肖先生在科技公司工作了八年,那么產權就屬于肖先生。否則,科技公司就會收回房子。后來肖老師工作不到8年就辭職了,公司也同意了。但肖老師并沒有歸還自己居住的房子,雙方爆發了爭執。經過協商,肖老師與科技公司達成了購房協議。但肖老師始終沒有付房租。科技公司提起訴訟,要求肖先生支付租金,并支付勞動合同終止后的租金。
【案例分析】
法院對本案適用的法律有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是,本案應通過勞動爭議解決。因爭議房屋是雙方當時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應按照勞動法規處理;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應按民事糾紛處理。由于房屋買賣協議是在雙方勞動合同終止后達成的,應當適用民法通則予以解決。
本案應適用民法一般原則解決。
勞動爭議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勞動權利和義務不一致而發生的糾紛?!吨腥A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與職工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條例:辭退、開除、辭退職工以及職工辭職或者自愿辭職發生的爭議;因執行國家工資法規、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規定而產生的糾紛;因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的糾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依照本規定處理。
本案中,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履行期間,由于肖先生自身原因,勞動合同未到期,故提前離開工作場所。此時,雙方當事人因肖老師辭職、房屋騰出而發生的糾紛,屬于勞動爭議。
但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為了解決騰出房屋的問題,雙方達成了購房協議。這份新協議是雙方就房屋價格達成的還款協議。它的主體是房價,而原勞動合同的主體是勞動關系。兩份合同的性質不同。雙方簽訂的購房協議是雙方意思表示的真實體現,合法有效,確定了平等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這也是民法的調整對象。因此,本案應按照民法處理,不適用勞動爭議的規定。
[案例結果]
最終,法院適用民法一般原則處理本案,支持了科技公司的訴訟請求。
[相關立法]
勞動爭議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勞動權利和義務不一致而發生的糾紛?!吨腥A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與職工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條例:辭退、開除、辭退職工以及職工辭職或者自愿辭職發生的爭議;因執行國家工資法規、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規定而產生的糾紛;因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的糾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依照本規定處理。
但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為了解決騰出房屋的問題,雙方達成了購房協議。這份新協議是雙方就房屋價格達成的還款協議。它的主體是房價,而原勞動合同的主體是勞動關系。兩份合同的性質不同。雙方簽訂的購房協議是雙方意思表示的真實體現,合法有效,確定了平等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這也是民法的調整對象。因此,本案應按照民法處理,不適用勞動爭議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