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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期間分手后是否可以拿回錢取決于具體情況。
1、一方自愿贈送對方少量金錢或物品,屬于禮物性質。即使關系結束,一般也不應要求對方歸還。
2、一方為了籌備結婚,多花了錢給另一方購買衣服、裝飾品;關系解除后,雙方可以通過協商適當返還一些實物,或者酌情折價返還一些金錢。
此外,個人利用婚姻主張財產,情節嚴重、手段惡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酌情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條捐贈財產權利轉移前,捐贈人可以撤銷捐贈。
經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能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性或者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分手時可以要求返還禮物。一般來說,在戀愛關系中,如果雙方要求歸還分手時互相贈送的小禮物,一般是不會支持的。然而,實質性的禮物則不同。付款人是基于未來的婚姻和共同生活,這種禮物是有針對性和有條件的;如果雙方不能繼續履行婚約并結婚,受贈人繼續占有財產就失去事實和法律依據,構成不當得利。應該被退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一條捐贈可以附帶義務。
贈與禮物附帶義務的,受贈人必須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六百六十三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捐贈人可以撤銷捐贈:
嚴重侵害捐贈人或者捐贈人近親屬合法權益的;
不履行捐贈人贍養義務的;
不履行贈與合同規定的義務。
捐贈人的撤銷權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理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中國法律規定,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以“分手費”為名要求支付某些財產,沒有法律依據,不可能獲得法律支持,所以不予理睬。畢竟,在長期的非法同居過程中,雙方可能會對某些財產產生共有關系,因此有必要進行分割。如果同居一方主張分割同居期間產生的共同財產,法院會予以支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享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作出判決。重婚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宣告無效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