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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協商當: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要求工會或第三方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2、調解:發生勞動爭議,可聯系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調解申請可以口頭或書面形式提出。調解協議達成后,雙方當事人均須履行。
3、仲裁:不愿調解、不調解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縣、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工人必須注意及時申請,否則申請將被拒絕。
4、訴訟:您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是訴訟的必要程序,未經仲裁不能直接提起訴訟。還需要注意的是,訴訟應在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15天內提起,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裁決書》立即生效。
一、調解原則
調解原則規定,勞動爭議可以通過調解解決。發生糾紛后,當事人應首先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協議,并自覺遵守履行。只有調解無效時,才會由仲裁機構和法院解決。調解委員會要認真負責地做好調解工作,通過調解解決糾紛。調解要求建立健全用人單位的調解組織和制度,充分發揮調解委員會的作用。調解工作不僅可以由調解委員會進行,也可以在糾紛仲裁和訴訟過程中進行。
2.及時處理的原則
及時處理原則要求勞動爭議當事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在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時,按照法律規定及時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當事人應當及時申請調解或者仲裁。超過法定期限的申請將不予受理。當事人應當及時參加調解、仲裁活動,否則調解無法進行,可以視為撤回仲裁或者缺席仲裁。當事人對仲裁不服的,必須及時提起訴訟;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必須及時提起上訴。否則,他們將失去起訴、上訴的權利,合法權益將得不到保障。調解委員會必須及時調解糾紛,調解時間不得超過30日;仲裁委員會應當及時受理爭議案件。應及時,不應超過7天。仲裁應及時,且不應超過60天。人民法院審理應當及時,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時處理的原則,有利于及時維護雙方合法權益,及時穩定勞動關系,規范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生活生產秩序,穩定社會秩序。
3、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是我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調解委員會、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在處理勞動爭議時,應當對爭議事實進行深入、細致、客觀的調查分析,查明事實真相,是準確適用法律、處理爭議的基礎相當。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照法律規定進行調解、仲裁和審判。處理勞動爭議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不能主觀臆斷、徇私舞弊。以法律為準繩,要求處理勞動爭議時是非及責任的判斷必須以勞動法律法規為依據;處理爭議的程序必須依法;處理結果必須合法,不得侵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四、法律適用上當事人平等的原則
依法保護勞動爭議雙方的合法權益,體現了當事人平等適用法律的原則。這一原則要求,調解委員會、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在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時,應當平等對待勞動爭議當事人,其法律地位完全平等,雙方平等享有國家法律賦予的權利和義務。法律。不應該根據不同的身份和地位以不同的標準對待責任。申請調解、仲裁、訴訟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參與調解、仲裁、訴訟活動時享有同等權利。期限相同,陳述事實、辯論舉證、申請回避、是否達成調解協議、不接受仲裁。他們在決定是否向法院提起訴訟等方面擁有相同的權利,也負有相同的義務。
1.因確認勞動關系而發生的糾紛;
2、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發生的糾紛;
3、因撤職、解聘、辭職、辭職而產生的糾紛;
4、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糾紛;
5、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等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