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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繼承糾紛遺產歸誰保管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繼承糾紛遺產歸誰保管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0條:“繼承訴訟開始后,如繼承人、受遺贈人中有既不愿參加訴訟,又不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應追加為共同原告;已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不再列為當事人?!?
故此,如果起訴時原告只起訴了部分繼承人作被告,法院應當追加其他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申請追加原告。 所以,繼承人不愿做原告又不愿做被告的不能列為第三人,只能選擇放棄或做為被追加的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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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擴大遺產范圍
《民法典》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所有合法財產。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財產,都屬于遺產,都可以被繼承,包括網絡財產、虛擬貨幣等。
2.增加遺囑繼承形式
原《繼承法》規定了五種遺囑方式: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在此基礎上,《民法典》新增加了2種合法有效的立遺囑方式:錄像遺囑和打印遺囑。新增遺囑方式為老年人及身體行動不便的群體提供了便利。
遺產是指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所有財產和法律規定可以繼承的其他財產權益,既包括積極遺產又包括消極遺產。積極遺產指死者生前享有的財物和可以繼承的其他合法權益,如債權和財產權益等;消極遺產指死者生前所欠的個人債務。
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民法典》對遺產繼承做了新的詳細規定,為遺產繼承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繼承糾紛遺產歸誰保管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繼承糾紛遺產歸誰保管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