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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又稱立即取得,是指無處分權的人將錯誤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動產、不動產轉讓給善意第三人或者為善意第三人設定其他財產權。派對。在滿足一定條件的前提下,善意第三人取得動產、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的所有權的制度。善意.善意取得,又稱即時取得,是指無處分權的人將錯誤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動產、不動產轉讓給善意第三人或者為他人設定其他財產權利的行為。善意第三方。當滿足一定條件時,善意第三人在此前提下取得動產、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的所有權的制度。
善意收購以未經授權的處置為前提。沒有未經授權的處置,就沒有善意取得。同時,善意收購也是公信原則的體現。必須有權利的表現,否則不能構成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物權法效力: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或不動產后,該動產或不動產的原有權利消滅。
善意取得他人財產權的情況與上述類似。
善意取得的債法效力:原權利人可以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包括侵權損害賠償、不當得利、違約損害賠償。
善意取得是民法三大難點之一。任何理解善意收購的想法都是不現實的。作者只希望大家能夠掌握處理該領域一般問題的基礎知識。
法律基礎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無權分配房地產或者動產的人將其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房地產或者動產所有權:
受讓人轉讓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以合理價格轉讓;
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不動產、動產已經登記,或者不需要登記的不動產、動產已經交付受讓人的。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的,原所有人有權向無處分權的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財產權利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注意事項
我國的善意取得制度非常廣泛,適用于動產、不動產、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以及所有權。
善意收購不是后續收購,而是原始收購。
被盜、遺失財物原則上不適用善意取得。
1、善意取得不動產
一、不動產權屬登記簿權屬登記錯誤。注意,這并不是房產證登記錯誤。
二、房地產登記人無權以自己名義處分房地產的。
3、受讓方應當以合理價格、善意接受轉讓。
4、完成房產過戶登記。
這五個條件缺一不可,全部滿足才構成善意收購。
2、善意取得動產
1、必須為委托物的占有、分離物、貨幣及無記名證券的占有,但不得為禁止流通的物。
2.動產占有人以自己的名義無權處分該動產。特別提醒:如果不占有該房產,不符合權利外觀而無處分權,不構成善意取得。
3.受讓方在轉讓時行為是善意的。
4、轉讓方必須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五、動產轉讓及受讓人完成動產交付。如果沒有交付,善意收購永遠不能成立。
3、善意取得的法律效力
對物權法的影響
當受讓人取得所有權時,原債權人的權利消滅。
受讓人取得用益物權和擔保權的,所有人必須承擔其他物權的負擔。
由于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受讓人對原標的物不承擔原有的權利負擔。
對債務法的影響
為業主因善意取得而遭受的損害提供法律救濟,包括侵權損害賠償、違約損害賠償以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