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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關于股權糾紛官司的規定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關于股權糾紛官司的規定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首先要確定糾紛的源頭,是利潤分紅導致的還是關于未來經營戰略分歧導致的。其次要梳理目前的原始股權結構,了解股權的作用。股權最基本的三項權利就是資產所有權、經營權、分紅權。若無事先其他協議約定,分紅權按照原始股權比例進行分紅。利潤分成導致的問題糾紛最容易解決,因為存在約定,分錢多分錢少按照事前約定或者特殊情況特殊處理。如果是經營戰略出現分歧,則需要明確在原始股權結構中誰是主導人。在股權方面,占股67%以上成為絕對大股東,按照公司法,股東會超過2/3投票的所有決定都可以生效。占股51%為相對大股東,一般性的方針戰略相對大股東同意便可以實施推進。但是很多公司開始的時候,幾個人股權均分,為了保證每個股東利益,利潤分紅均分,但是無意中把經營權也分了下去,公司后期發展成熟,如果在經營戰略方面發生分歧幾個人無法敲定,按照《公司法》規定,按照股權比例投票決定。可以買幾本股權理論的書,多學習一下。
公司股東爭議包括很多種:
1、股權確認糾紛,就是股東與股東之間或者股東與公司之間就股權是否存在或者持有比例多少產生的爭議。
2、股份收購請求權糾紛,就是特定情況下,股東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而公司或其他股東不肯收購引起的爭議。
3、股權轉讓糾紛:股權轉讓糾紛的類型非常多,股東與股東中間、股東與非股東之間、隱名股東股權轉讓等等引起爭議。
另外還有股東濫用股東權利、股東名冊變更、股東出資糾紛等等各種爭議。
股權代持,是有限責任公司中,實際出資人將出資份額對應的股份登記在他人名下,不對外顯示股東身份,但實際享受股權收益的一種股權治理模式。
在我國,股權代持是合法的。
結合我國《民法總則》《公司法》《合同法》、相關司法解釋及最新出臺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有關規定,說說股權代持應注意的問題:
一、實際出資人必須完善、保存好實際向公司出資的證據。認繳出資的,在公司的章程、股東會(董事會)紀要中要有體現;實繳出資的,要將向公司出資的憑據、公司出具的收據等證明材料保存好。
二、實際出資人必須與代持人簽訂明確的《股權代持合同》,明確實際出資份額、實際享受股份收益等內容。
三、必要時,實際出資人應當與公司過半數的其他股東簽訂《告知函》等方式,使公司過半數的其他股東知悉其實際出資人的身份。
四、必要時,實際出資人應參與公司重大經營活動,雖然股份不登記在其名下,但通過實際參與經營,使過半數的其他股東知悉其實際出資人身份。
最后,實際出資人在條件成就時,應當及時顯名,成為真正的顯明名股東,履行股東職責,確保其實際權益。
公司被起訴對股東一般來說沒有影響。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作為股東,公司財產是公司財產,個人財產是個人財產,股東之間不會相互承擔責任的。既然公司被起訴,那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獨立承擔責任。其他股東在其出資范圍內對借款負責。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關于股權糾紛官司的規定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關于股權糾紛官司的規定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