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上海工程合同律師提醒,施工過程當中,業主和承包商在執行施工合同時難以防止產生合同爭議。假如不善于實時處理這些爭議,任其積累和擴大,將會破壞一個工程項目合同各方的協作關系,嚴重影響項實施,甚至導致中途停工。
一、工程造價合同爭議的產生
施工過程當中,業主和承包商在執行施工合同時難以防止產生合同爭議。假如不善于實時處置這些爭議,任其積存和擴充,將會毀壞一個工程項目合同各方的合作關系,嚴重影響項實施,甚至導致中途停工。因此,每個工程項合同雙方,應該重視合同爭議問題,及時而合理地解決任何爭議,善于排除影響項目實施的一個個障礙。
合同爭議的核心,是兩邊的經濟好處問題。在合同實行過程當中,尤其是施工遇到特殊困難或工程成本大量超支時,合同雙方為了澄清合同責任,保護自己的利益,經常會發生一些糾紛,例如:
1、對工程項目合同前提的理解和解釋不同;
2、在肯定新單價時觀點不同;
3、業主拖期領取工程款或不按合同商定支付工程款引起爭議;
4、在處置索賠問題時發生爭議。
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合同兩邊應該明確劃定爭議的解決方式,但不限于選擇一種方式,也能夠選擇兩種以至兩種以上方式。合同應該明確選擇解決爭議方式的順序,并規定何種解決爭議方式具有最終效力。例如,合同中可規定,如果雙方出現爭議,應當通過友好協商,力爭談判解決爭議,如果談判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可以提請工程造價管理部門調解,如和解不成,則可提交仲裁或提起訴訟。
二、工程造價爭議解決的方法
依據工程施工過程當中業主、監理工程師和承包商處置工程造價糾紛的實際,造價糾紛的解決的解決途徑有:友好協商解決、調解解決、仲裁或訴訟解決。
工程建設中發包方與承包方建立起施工合同關系,這類施工合同關系基礎的體現方式便是書面的《設置裝備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其附件、增補和談等。該施工合同以施工單元實現工程施工,設置裝備擺設單元領取工程價款為主要商定內容。《合同法》第269條明確規定了建設工程合同的含義和范圍,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設計、施工合同;所以,施工合同屬建設工程合同的一種。根據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決定》(法〔2011〕41號),該規定第100項“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項下做了九個子項的劃分:
(1)設置裝備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
(2)設置裝備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
(3)設置裝備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4)設置裝備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
(5)設置裝備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
(6)設置裝備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
(7)裝璜裝修合同糾紛
(8)鐵路修筑合同糾紛
(9)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實在,依據《合同法》第276條的劃定,設置裝備擺設工程監理合同應該屬于托付合同,不屬設置裝備擺設工程合同。在民事案由規定中將監理合同列入建設工程合同類糾紛,主要考慮因其與建設工程密切聯系而已。而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裝飾裝修合同糾紛、鐵路修建合同糾紛、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均是施工合同衍生和細化的結果。如果有更多問題,可以在線咨詢上海工程合同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