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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生活中,因公有租賃房屋拆遷產生的糾紛很多,但大多都是因為享有簽約權利的承租人對被拆遷房屋獲得的補償后,私自處分或欲占為己有而引起的。那么公房拆遷有戶口一定能分的動遷款嗎?
專業律師給出的回答是不一定。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征收居住房屋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貨幣補償款、產權調換房屋歸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時,在被征收房屋處具有常住戶口,并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
私房,非產權人或產權人死亡的,非繼承人無權分得拆遷補償款。公房,非共同居住人無權分得拆遷補償款;或者共同居住但他處有房,主要指:
(1)將本來享有的他處公有住房權利予以處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因已享受過公租房權利,無權再次享受。
(2)獲得單位購房補貼款后已有能力購房而不購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3)已在他處公有房屋拆遷中取得貨幣補償款等。
提示:涉及到動遷以上只是一般標準不是絕對。
最后是以前沒有享受過動遷政策。每個人動遷優惠政策只能享受一次,拆遷安置經適房等都屬于此類。另外外地媳婦結婚滿一年也是同住人。建議帶材料來讓律師看一下,我們這邊會給出幾個方案供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