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來源:尋找法律網
刑事案件的法庭審判固然是公平合理的,但即便如此,法官也難免會出現判斷失誤。受到冤屈的受害人可以依法申請國家賠償。那么這里法制網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關于刑事申訴國家賠償數額的相關知識。希望能夠幫助您解決相應的問題。當然,你也可以參考法網。
1.刑事申訴國家賠償金額是多少?
2019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檢察院發出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檢察院辦理承擔賠償責任的國家賠償案件,執行新的每日賠償標準315.94元。
國家賠償,又稱國家侵權損害賠償,是國家對公共權利的行使受到侵害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該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本法規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獲得國家賠償。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構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二、刑事賠償范圍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了刑事賠償的范圍:
1.錯誤拘留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證據證明其涉嫌嚴重犯罪的人
2.錯誤逮捕沒有犯罪事實的人的;
3、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宣告無罪,原判已執行完畢的;
4、刑訊逼供、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指使他人使用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人身傷害、死亡的;
5、非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人身傷亡的;
(六)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財物等違法措施的;
七、再審按照審判監督程序作出無罪釋放,原判罰款、沒收財產的判決已執行。
《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還規定了國家不承擔刑事賠償責任的幾種情形:
1.公民因故意作虛假供述或者捏造其他罪證而被拘留、判刑的;
2、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拘留的;
3、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拘留的;
4、行使國家偵查、起訴、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5、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造成損害的;
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3.刑事賠償義務機關
根據負責賠償的機構《國家賠償法》的認定,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行使國家偵查、起訴、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義務賠償的機構;
2.對無犯罪事實或者無事實證明涉嫌嚴重犯罪的人被誤拘留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是負有賠償義務的機關;
3、無犯罪事實的人被錯誤逮捕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責任機關;
4、再審后改判無罪的,由原作出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作為賠償責任機關。二審判決改判無罪的,作出第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賠償請求人應當首先向負責賠償的機構提出賠償請求。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人可以在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級機關申請復議。
中級以上人民法院設立賠償委員會,由人民法院法官三人至七人組成。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賠償義務機構、復議機構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賠償請求人收取任何費用。
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辦理其負責賠償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時,執行新的每日賠償標準315.94元,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不得向賠償對象收取任何費用。賠償請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