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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合同解除后發生糾紛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合同解除后發生糾紛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勞動爭議的,在向法院起訴前應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說實話,其實沒太看明白你表達的東西,我按照我理解的意思,說一下
你已經提出了離職,離職申請公司也確認收到,但是在離職協議上有的條款明顯是公司打算把拖欠的工資和社保一筆勾銷,你現在不打算簽。你6月已經開了公司,和你離職有沒有關系。
如果離職協議上有“公司打算把拖欠的工資和社保一筆勾銷”這種條款,可以選擇不簽字,但是要做好充分溝通,并保留溝通證據,簡單來說就是你認為不合理,和公司商量,商量的過程可以是郵件往來,或者是對話錄音等能留下證據的方式。
你提交離職申請滿30天,如無長期服務協議約束或其他約束性條款,你可以視為自動離職,離職之后,拖欠社保和工資這件事情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反映,也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請勞動仲裁追回公司拖欠的費用。
至于你自己開公司,如果是和原單位有業務往來,或者違反競業禁止等情況,其實是有負面影響,如果沒有那可以無視這個事項
簽了離職和勞動解除協議后,如果雙方之間有未解決的勞動糾紛,仍然可以進行勞動仲裁。但需要注意的是,仲裁結果可能會對雙方的協議產生影響,因此建議在簽署協議前,對協議內容進行充分的了解和溝通,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領取失業金流程如下:
1、參保單位出具兩份《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一份交失業保險中心,一份交勞動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備案。
2、失業保險中心憑參保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對情況進行嚴格的調查核實(失業人員帶上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確認無誤的發放2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和1份《失業求職登記表》。
3、失業人員認真填寫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的正面所有欄目,背面的計生關系接受單位意見處空格請到本人戶口所在地的計生關系接受單位蓋章。認真填寫好《求職登記表》。
4、交納三張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業人員身份證復印件。
領取失業金需要準備以下材料: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合同解除后發生糾紛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合同解除后發生糾紛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