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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師事務所咨詢本文開頭,我還是先跟大家解釋一下什么叫股票委托。事實上,股票委托交易也可以稱為委托買賣股票,是指專營經紀人或兼營經紀人接受股票委托人購買或出售股票的委托,根據買賣雙方各自提出的條件,代替雙方進行股票買賣的交易活動,其中代理買賣的經紀人股票交易雙方的中介人。
股票委托在股票交易中還是很常見的,其中委托買賣股票的具體方式可分為以下三種:
第一,面對面委托是指客戶到證券公司營業所,面對面辦理委托手續,提出買賣有價證券的要求,是傳統的委托方式。上海合同糾紛咨詢
第二,電話委托是指客戶使用通信手段通知證券公司營業所,營業員填寫委托書進行委托業務。
三是電報或信件委托,電報委托雖然發出指示快,但內容通常過于簡單,信件委托比較費時,但可以詳細說明買賣內容。
那么究竟什么是股票委托的有效期呢?委托人的有效期一般可分為當月有效、當周有效、當日有效、立即成交有效和一次成交有效等。當天有效是指指指令發出后,直至當天收盤,期間成交均視為有效。當月有效是指委托的有效期延長到本月的最后一個交易日,期間成交均有效,當周有效與當月有效相同。
一般而言,有些券商會在晚上8點至9點之間對白天交易時間未成交的單子進行撤單,因此下午3點這段時間是無法掛單的,因此不接受委托。而且一般在晚上9點以后開始收到第二天的委托買賣單。值得特別注意的一點是,證券公司當晚12點不會撤單,第二天整個交易期都是有效的,雖然是T+1的交易規則,但當天的委托確實是第二天的股票交易。
第二,一審訴辯主張。
原告說:
原告與被告肖xx于2006年底通過xx證券中山北路營業部李效峰相識,相識后,在談論股市心得時,肖xx覺得原告有豐富的炒股經驗,提出肖x芬是他的父親,因股市大行情不好沒有賺到錢,請原告幫忙炒股,并將肖x芬的股票賬戶、資金賬戶、密碼、開戶營業部等情況告訴原告.原告首次幫忙操作股票獲利100000多元,被告向原告提取28000元傭金.此后,原告與被告簽訂了書面協議,約定原告收取30%的股票交易利潤作為管理費.協議簽訂后,原告依約為200000元,原告依約為28.07元,原告依約為28.0000元,原告依約為28.000元,原告依約為28.528.007元?
被告人肖xx辯稱:我通過李效峰認識原告,李效峰說原告可以炒股,建議我拿錢由原告炒股,并給原告相應的回扣,因為股票賬戶是我父親肖x芬的,我代理肖x芬操作股票,為了騙我父親肖x芬,賺錢后好向外提取資金,李效峰拿出兩份空白委托協議,我單方簽字后被李效峰拿走,但我至今沒有看到這份合同,所以,2007年3月1日簽訂的委托合同系虛假合同,并非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此外,合同委托內容不清楚,不具有可操作性,協議只規定原告提取30%的管理費,但原告沒有應承擔的相對風險,也違反了誠信、公平原則,而且,股票交割單不能證明全是原告的勞動成果.合同沒有得到肖x芬的許可,肖xx不是委托人,這份合同明顯違反法律規定,這份委托合同無效,所以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為了支持訴訟請求,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1.2007年3月1日,肖xx以肖x芬(委托)的名義與賈xx(客戶)簽訂了《客戶資產管理協議》。
2.利潤描述,用于證明被告肖xx的賬戶在原告賈xx的管理下總利潤為509528.07元。
3.資金流動的詳細情況,用于證明被告肖xx于2007年1月22日從被告肖x芬賬戶中提取2.8萬元作為原告操作股票的管理費,合同簽訂后,被告肖x芬三次匯入賬戶共計70萬元。
4.視聽數據用于證明被告肖x芬委托原告炒股。
對于原告提交的上述證據,被告肖xx提出了質證意見:證據1委托資產管理協議并非雙方的真實意思,目的在于騙取被告肖xx的錢.證據2不能說明所有的利潤都是由原告操作獲得的.證據3中的28000元是給中間人李效峰的好處費,不是管理費.對視聽資料的真實性有異議。
被告肖x芬的質證意見:證據一委托合同既不是我和原告簽訂的,也不是我委托肖xx簽訂的,這個合同不是我真正的意思,所以一開始無效。證據三中的70萬元是我投資肖xx炒股,不知道2.8萬元,視聽資料不能說明我和原告有委托關系。
被告肖x芬主張原告和被告肖xx簽約,侵犯了我的合法權益。我和原告既沒有口頭也沒有書面協議,沒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我不應該是本案的訴訟主體,原告和肖xx簽約的委托協議,我事先和事后都不知道,所以對我沒有任何約束效力,現在要求駁回原告對我的起訴
第三,一審事實和證據。
某某市人民法院經審理確認:
上海合同糾紛咨詢被告人肖x芬與被告人肖xx系父子關系,在被告人肖xx與原告相識之前,被告人肖x芬就委托其子被告人肖xx買賣股票.2006年底,通過xx證券天津中山北路營業部工作人員李效峰介紹,原告人賈xx與被告人肖xx相識,相識后的交往中,被告人肖xx曾口頭委托原告買賣股票,并將其父母肖x芬名下的股票賬戶、資金賬戶、密碼等通知原告,獲利后,被告人肖xx通過案外人李效峰向原告人賈xx28000元.207年3月1日,被告人肖xx代理人肖x芬與原告通過李效峰簽訂《委托資產管理協議》,協議約定:乙方(受托人)賈xx有權在委托人賬戶內經營資金和股票;委托人(受托人)肖x芬賬戶內經營資產在乙方(受托人)管理下經營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