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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要刑罰有五種,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罰款、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三項處罰。無期徒刑是僅次于死刑的刑法。只有造成嚴重人身傷害、公開威脅等的,才會考慮判處無期徒刑,例如故意殺人、強奸多名幼女、搶劫致人死亡等。案例分享:2018年警方偵破一起極其惡劣的詐騙案,涉及犯罪頭目朱某華。2014年3月,朱某華瞄準中老年市場,利用該群體獲取信息不便、容易上當受騙的特點。注冊多家資產管理公司,打造各類理財項目和產品。朱某華及其同伙通過散發傳單、張貼宣傳單、舉辦酒會等方式吸引公眾關注,并通過簽訂合同贏得投資者信任。當人們看到這些理財項目投資低、周期短、利潤豐厚時,興奮不已,被騙簽訂合同,上繳大量投資資金。朱某華自2014年開始非法集資,直至2018年被曝光被捕,共詐騙數千人,其中老年人1000余人,牟取暴利18.74億元。朱某華及其合伙人利用虛構理財項目招商引資,涉嫌非法集資詐騙罪。朱某華及其團伙非法集資,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獲利10億元,給數千人造成財產和精神損害。影響極其廣泛,性質極其惡劣。根據法律有關規定,應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監禁或無期徒刑,并處罰款或沒收財產。最終,法院判處犯罪頭目朱某華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案例分析: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的刑罰。無限期意味著沒有時間限制。有期徒刑,你可能還知道服完刑后什么時候會被釋放,但無期徒刑是沒有期限的刑罰。朱某華被判處無期徒刑,這意味著他將終身服刑,并用余生進行反思。無期徒刑是否必須持續到囚犯自然死亡為止?不確定。我國還允許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監獄中認真接受改造,或者有舉報、立功等特定情形的,予以減刑。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如果認真遵守監獄規定,接受教育改造,有悔罪表現的,或者執行期間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減刑立功主要包括以下六類:制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舉報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并經核實屬實的;有發明或者重大技術創新;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抵御自然災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減刑不僅僅是減少你想要的年數。還需要經過各級審查,確定罪犯適用減刑規定后,才能獲得減刑。而且,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減刑不得少于十三年。朱如在獄中表現出色,不僅發明創造了利國利民的產品,而且還犧牲自己救人,受到贊揚。他獲得了最高減刑,從無期徒刑減至13年有期徒刑。那么他2018年被捕,2022年判刑,服刑13年后,至少要到2035年才能出獄。出獄前,他必須接受“5+1+1”教育下的專門定制教育轉變模式,形成正確的價值觀,學會新的生活。
被判處無期徒刑,除了減刑外,還可以假釋。假釋是一種執行刑罰的方法。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執行一定期限后,因遵守規則、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有悔罪表現,可以提前釋放。并且極不可能再次危害社會。釋放了。假釋有一定的適用條件。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必須實際服刑十三年以上,并被判斷不再危害社會的可能性較小,方可假釋。此外,并不是所有的違法犯罪分子都可以假釋。累犯、故意殺人、賣淫、搶劫、將危險物品投入監獄者,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不得假釋。這主要是因為這類囚犯的犯罪危害性大,人身風險高。除此類人外,因貪污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被羈押13年后,即使減刑為無期徒刑,也不得假釋。同時,對此類人的刑期減為無期徒刑,且不得進一步減刑。朱某華的犯罪行為屬于非法集資詐騙罪。他詐騙群眾數千人,影響和危害廣泛,情節十分嚴重。他被判處無期徒刑。但他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并沒有直接對生命權、健康權等最基本的個人權利造成較為惡劣的影響。因此,服刑十三年后,如果表現良好,杜絕犯罪活動,可以申請假釋。假釋無需繳納押金。罪犯假釋后,有一段評估期。當假釋犯走出監獄時,他們并沒有完全自由,也沒有完全放手。此類人員將接受司法部門、居委會、附近群眾等團體的監督,并定期提交思想報告。如果他們想離開居住的市、縣,即使是短期的,也需要得到監管部門的批準。在我國的刑罰中,三年有期徒刑算是比較重的。十年以上的監禁被認為是非常嚴重的。如果一個囚犯被判處無期徒刑,這樣的罪犯一定給他人、社會乃至國家造成了難以彌補的損害。危害巨大。無期徒刑雖然可以減刑、假釋,但因立功、發明等獲得減刑的難度仍然較大,減刑至13年的情況更是罕見。所以,與其想著減刑,不如不犯罪、不坐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