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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應當定期、如實向監事會提交財務會計報告,及時報告重大經營和管理活動,不得拒絕、隱瞞或者虛假報告。
2、監事會根據對企業監督檢查的需要,必要時并經監事會管理機構同意,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企業進行審計。
監事會根據對企業的監督檢查情況,可以建議國務院責成國家審計機關依法對企業進行審計。
3、監事會由主席一名,監事若干名。監事會成員不少于3人。
監事分為專職監事和兼職監事:從有關部門、單位選任的監事為專職監事;監事會監事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單位的代表和企業職工代表擔任兼職。
監事會可以聘請必要的人員。
4監事會主席候選人按照規定程序確定,由國務院任命。監事會主席由副部級專職國家工作人員擔任,年齡一般在60歲以下。
專職監事由監事會管理機構聘任。專職督導員由司(局)處級本國工作人員擔任,年齡一般在55歲以下。
監事會中的企業職工代表由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報監事會管理機構批準。企業負責人不得擔任企業監事會職工代表。
5、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同一企業監事會主席、專職監事、派出監事不得連選連任。
監事會主席、專職監事、派出監事可以在1至3家企業的監事會中擔任相應職務。
六、監事會主席應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堅持原則,清正廉潔,熟悉經濟工作。監事會主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二)負責監事會的日常工作;
(三)審閱并簽署監事會報告及其他重要文件;
(四)監事會主席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七、監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并能夠執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
(二)具有財務、會計、審計或者宏觀經濟等專業知識,比較熟悉企業管理;
(三)堅持原則,清正廉潔,忠于職守;
(4)具有較強的綜合分析、判斷和寫作能力,具有獨立工作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