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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取保候審是什么意思
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責令特定犯罪嫌疑人、犯罪被告人提供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阻礙調查、起訴和審判,然后采取強制措施。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實行。取保候審只是限制而不是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這是一種相對較輕的強制措施。
案件簡介:
2012年中,在“三打兩建”和“破案行動”專項行動中,經過兩個多月的縝密偵查,8月14日,xx市公安局、食品藥品犯罪偵查支隊市公安局成功消滅了一名犯罪分子。一個非常龐大的造假和詐騙團伙。這個龐大的假冒詐騙團伙銷售假冒豐胸產品,一年交易金額超過4000萬,其成員的“月薪”超過3萬。此次行動,搗毀儲存、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窩點5個,抓獲本案犯罪嫌疑人徐小林等犯罪嫌疑人157名。
根據案件情況作出判斷后,吳律師通過與辦案部門的溝通,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果斷向公安機關提出取保候審申請。提交申請后,公安機關審查認為申請合法、依據充分,符合條件,遂于2012年11月上旬將犯罪嫌疑人徐小林出獄,改為取保候審。
至此,犯罪嫌疑人徐小林在吳律師的幫助下,成功取保候審,并在后續過程中沒有被起訴。
案例分析:
本案犯罪嫌疑人徐小林,系該單位財務負責人、單位高級管理人員。警方以此為依據,于2012年8月15日以涉嫌詐騙罪將其刑事拘留。
其丈夫王思源接到拘留通知后,于2012年8月17日聘請吳xx律師作為徐小林的代理人,為徐小林提供法律幫助。吳律師接受委托后,立即前往xx市第一看守所,為徐小林提供法律幫助。會見本案犯罪嫌疑人徐小林。
吳律師了解案情后認為,犯罪嫌疑人徐小林雖然是該公司財務人員,但其辦理的賬戶合法,不涉及詐騙相關資金。而且,他的就業、就業、工資等都是正規合法的,并不存在警方聲稱的額外收入或非法高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可以取保候審:(一)可以判處管制、拘役或者附加處罰的;可以獨立應用。(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害的;(三)婦女患有重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風險的。性;(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結案,需要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