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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簡介
王某,江西省南昌市xx縣xx村村民。他在村里擁有一處宅基地。20多年前,他拆掉了宅基地上的祖屋,重建了一棟兩層樓的房子。但由于歷史原因,該房屋建造時并未取得審批手續。
2020年4月,縣政府下發《土地征收公告》號,準備啟動xx村征地工作。王某的房屋屬于征收范圍,具體安置補償事宜由鄉政府負責落實。2020年5月,縣政府發布《土地補償方案公告》號文,公布了征地地點、土地面積、征地補償標準及補償費用、安置政策等。
隨后,鄉政府工作人員開始與王某協商,但雙方就賠償問題發生了爭執。王某拒絕簽署安置補償協議。2020年7月,鄉政府工作人員在拆遷王某鄰居時,將王某的房屋一并拆除。
王某不服,將鄉政府訴至人民法院,要求確認鄉政府強拆違法。
二、鄉政府答辯
1、涉案強拆是施工隊在拆除承包房屋時誤拆的。與鄉政府無關,鄉政府不具備被告資格。
2、王某未提供房屋建造手續等法律文件證明該房屋歸其所有,不具備原告資格。
三、法院審理
本案爭議點有兩點:1、鄉鎮政府是否屬于合格被告?2、王某是否具備原告資格?三、本案涉及的強拆行為是否合法?
關于焦點一: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對其他組織委托其實施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本案中,施工隊受鄉政府委托,對已簽訂協議的房屋進行了拆除。即使王家的房子是誤拆的,鄉政府也應該承擔責任,因此鄉政府有資格作為被告。
關于焦點二: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利害關系人有權作為原告提起訴訟。本案中,王某提供了身份證、村委會出具的證明等證據,證明涉案房屋屬于其所有。
至于鄉政府的說法,王某沒有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明,也沒有提供建房審批手續,無法證明王某是該房屋的所有人。法院認為,由于歷史原因,在我國農村,村民建房手續不齊全或者沒有建房手續的現象很普遍。本案中,王某雖然沒有提供任何手續,但鄉政府也沒有提供證據。房子屬于案外的其他人。綜上,鄉政府的說法不予認可。
關于焦點三: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阻礙國家建設用地征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移交國家建設用地。在土地上;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本案中,鄉政府在與王某無法達成協議的情況下,沒有向有關部門申請責令交出土地,而后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而是直接拆掉了土地,這顯然是違法的。
四、法院判決
確認鄉政府強拆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