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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詐騙律師:民事詐騙屬于詐騙罪嗎?上海市刑法律師事務所專門從事詐騙案件的律師回復:民事詐騙只要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涉案金額達到法定數額,就應當認定為詐騙罪。
詐騙數額的認定應以被告人的角度出發,兼顧保護被害人的利益。
【案件詳情】2018年5月15日至7月20日,被告人夏某彬、夏等人流竄至河南省洛陽市、焦作市、平頂山市等地,租用餐館,以免費贈送禮品的名義,糾集老年人參加家紡產品展銷會。
在此過程中,夏英某、夏海某負責購買禮品、租用場地,并安排夏彬彬、馮明某、劉福伊一等其他被告人散發傳單、送禮物、維持現場秩序、看管車輛。夏英謀、全宏謀授課。
虛構其產品具有治療疾病的功效,然后以返還貨款、投資去少林寺旅游、去鄭州觀看梨園春節目等名義,騙取多名被害人貨款共計352220元。2018年5月24日,
武陟縣多名受害人向武陟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報案稱被騙。武陟縣公安局民警立即展開調查,通過視頻追蹤和安排走訪發現上述被告人有重大嫌疑。7月20日,他們在佳縣將上述被告人抓獲。
經審訊,各被告人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案件進入訴訟程序。
【法院判決】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夏英某、夏海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已構成詐騙罪。
根據第266條、第23條、第25條第1款、第26條、第27條、第52條、第62條、第63條第1款、第64條和第67條的規定,被告人被判處兩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律師觀點】上海詐騙律師認為,本案審理過程中的爭議點主要有兩個:一是本案是民事欺詐還是詐騙;二是犯罪成本是否應該扣除。
1.民事欺詐與詐騙罪的關系。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民事欺詐是在民事權利義務的設立、變更和終止過程中故意告訴對方虛假信息并隱瞞真實信息的行為。
誘使對方作出虛假陳述。雖然欺詐與民事欺詐在法律性質、認知因素、社會危害性和危害結果等方面存在差異,但二者并非對立或相互排斥,而是具有一般性和特殊性,可以同時成立。
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判斷一個行為是否構成詐騙罪,不能通過證明其為民事欺詐行為而否定其為詐騙罪,而應從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入手,判斷其是否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夏應斌等人不具有進行真實交易的主觀故意。在他們所謂的家紡展銷活動中,虛構商品用于治療疾病并派發小禮品,吸引眾多老年人參與,承諾退還貨款的手段促使老年人積極付款。
當收到的錢達到一定水平時,他們會帶著錢逃跑,并事先精心計劃逃跑的路線,方式和順序。此外,其所謂的與受害者一起旅行和實地觀看著名節目純屬捏造。因此,可以認定被告人夏應斌等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客觀上實施了虛構事實的欺騙行為,其行為不是正常的營銷行為。行為人以欺騙手段獲取非法利益,超出了法律允許的范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
2.詐騙數額是否應從犯罪成本中扣除。上海律師事務所詐騙罪律師表示,實踐中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詐騙數額應當從犯罪成本中扣除,另一種觀點認為不應當扣除,應當以被告人從被害人處騙取的財物確定。
律師認為,任何案件都不能一概而論,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就本案而言,分發給被害人的羽絨被、蠶絲被等物品是被告人夏應斌等人實施犯罪的必要手段,不能從涉案金額中扣除。
案件中的證據表明,這些物品的價格很低,這是為了吸引受害者的注意力并掩蓋其最終的逃跑,因此不能從犯罪金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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