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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經濟活動中,為了確認或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向糾紛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發送律師函已成為越來越多人們的選擇。
律師函具有提醒、警示、聲明、詢問、協商等功能,在很多情況下,律師函都能起到預期的效果。然而,爭議對方因內容、傳遞方式、地址不當等原因要求委托人或律師事務所承擔侵權責任的情況并不少見。
律師函的性質
在成都高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2016)川0191民初字第939號蔣某富與某律師事務所名譽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中,法院認為:
“律師函又稱律師函,是指律師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就有關事實或法律問題進行披露、評價,并提出請求以達到一定效果的專業法律文件。律師函主要表達委托人對事件的看法,某條意見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隱含著“我已通知律師,準備采用法律手段解決問題”的意思。
作為一份法律文書,律師在撰寫律師函的過程中,通常會根據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對某一事實做出法律評價和風險估計。目的是用法律標準和律師的判斷來告知收信人。法律事實可以分為正反兩方面,讓接收者得出自己的“法律評價”。
在實現律師函效力的過程中,實質上是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指派律師對第三人實施具體行為。律師事務所因其與委托人的內部委托關系而負有代理義務。律師作為律師事務所的成員,依法實施的行為視為律師事務所的行為。但律師在委托人代理權限范圍內向第三方出具律師函的,律師函所帶來的法律效力將直接適用于委托人。
律師的謹慎核查義務
根據《律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七項的規定:“回答法律詢問、撰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件”是律師可以從事的業務。因此,這是法律允許的行為律師根據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撰寫律師函。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保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真實性、合法性。律師提供法律咨詢、撰寫法律文書應當以事實和法律為依據。以法律咨詢規則和法律文書格式、格式的要求為指導?!?/p>
律師從事法律函件業務有義務認真核查。由于律師函是委托人與糾紛當事人之間的初步溝通,委托人陳述的事實往往未經核實,難免有些陳述主觀性強、毫無根據。本案中,律師函一旦發出,律師事務所就面臨著侵犯糾紛對方名譽權的可能。
衡量民事主體名譽權是否受到侵害,應當從侵權行為、損害后果、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侵權行為四要素來判斷。侵權人的過錯。侵權行為、加害人過錯、因果關系的認定不能繞開律師函內容的認定,律師函內容的認定不能繞開律師認真核查義務的認定。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律師的審慎核實義務會根據律師函的收件人不同而有所不同。
(1)發送至爭議客戶的交易對方
廣東某律師事務所接受程老師委托,向王軍發出律師函,索要項目分配欠款30萬余元。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就王某軍與廣東某律師事務所名譽權糾紛案作出的(2017)粵06民終4802二審民事判決書中認為:
廣東某律師事務所律師函陳述的事實僅是他人陳述事實的復述,并非其個人無端直接評價,且該律師事務所以郵寄方式發送給王軍軍,并非其主動公開,至于律師函內容被他人知曉,與該律師事務所無關,因此廣東某律師事務所的行為不構成對王軍軍名譽權的侵犯。
律師在寫律師函時,是從自己的角度對委托人對他人的侵權行為作出初步判斷。發送律師函是委托人行使合法權利的行為。如果律師函所依據的事實只有在獲得最終的司法侵權認定后才能被認為是適當的,這顯然會給委托人和律師帶來過于嚴厲的責任,也會使律師函的糾紛解決機制失去作用。增加當事人的糾紛解決成本。降低了糾紛解決的效率。
因此,當律師函僅發送給糾紛對方時,法律并沒有對律師施加過多的注意義務,委托人和律師都不需要有確鑿的證據。這時,律師函發揮的最大作用就是談判功能,是委托人與糾紛相對方之間的單方談判。除律師函外,不會給糾紛對方帶來外部風險。
筆者認為,此時法律傾向于保護的是委托人解決糾紛的嘗試,并且優先于對糾紛對方內在身份受挫的補救。
(2)發送給爭議對方的利害關系人
湖北某律師事務所根據委托人委托,向曹某榮公司多家貸款銀行發出律師函,并在律師函中援引委托人的合理懷疑“安達公司沒有貸款需求,曹某榮也沒有必要”。償還個人貸款?!眰鶆?、濫用控股股東地位、以安達公司名義借款”,導致安達公司無法順利從這些銀行獲得貸款。
在襄陽市樊城區人民法院(2017)鄂0606民初403號關于曹某榮與湖北律師事務所名譽權糾紛一審判決中,法院認為:
湖北律師事務所發出律師函的行為不構成對曹名譽的侵犯。但湖北律師事務所并未嚴格按照《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的規定,滿足其出具意見的真實性要求。
在缺乏關于安達公司經營狀況、是否需要貸款確鑿證據的情況下,在律師函中引用其委托人認為“安達公司是一家經營狀況良好的公司,目前沒有貸款需求”的說法是不恰當的。'因此,我們支持曹某榮要求湖北律師事務所立即撤回向襄陽市各銀行出具的律師函的請求?!?/p>
本案中,律師事務所在沒有確鑿證據的情況下,在律師函中轉述了委托人的判斷。雖然不構成對爭議對方名譽權的侵犯,但仍需承擔撤回出具律師函的責任。
通過將本案與王某軍與廣東律師事務所名譽糾紛案進行比較可以看出,如果律師僅向糾紛對方當事人發送律師函,律師的審慎核實義務相對較低,律師的審慎核查義務也相對較低,律師的訴訟義務也相對較低。律師可以信賴委托人的陳述至于律師函的內容,當然,這種低注意義務和核實義務并不意味著律師在知道或能夠知道委托人的陳述的情況下仍然接受委托撰寫律師函。主觀目的只是為了侵害對方的利益。
當律師接受委托向爭議對方的利害關系人撰寫并寄出律師函時,法律對律師的審慎核查義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為爭議對方的利害關系人會對所提及的事項產生疑慮。律師信中。他們比較謹慎,對爭議的事情了解較少,判斷爭議的能力也較弱。為了規避風險,他們更容易受到律師函意見的影響,從而采取對糾紛當事人不利的行為。在保護委托人權利的不確定性與糾紛對方利益的平衡之間,法律往往要求律師承擔更大的責任,對律師提出更嚴格的要求。
因此,筆者認為,律師在向爭議當事人的利害關系人撰寫并寄出律師函時,除了注意律師函中的措辭外,還必須仔細核對爭議事項,并掌握爭議事項的基本證據。有爭議的事實。提供佐證以獲得更高程度的確定性。但筆者認為,這種確定性對于司法侵權判定來說,還遠遠不夠。這種確定性應該達到一個正常法人能夠認同的程度。
(3)發送給不特定的大多數人
在廣東某律師事務所、泰格豪雅(廣州)光學有限公司與上海明月光學眼鏡有限公司商業信譽損害糾紛、產品聲譽糾紛上訴案中,上海高院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03)滬高民三(知)127號民事判決,承認一審法院判決:
“律師函中對當事人爭議的判斷陳述不符合客觀真實的要求,該律師函屬于向不特定第三方傳播的行為。廣東某律師事務所尚未得出結論。”雙方糾紛二審,信函中表述的相關內容未經認真審核,泰格豪雅(廣州)公司應對泰格豪雅(廣州)公司的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隨后責令廣東某律師事務所在《中國眼鏡科技雜志》上發布聲明,向明月公司道歉,消除因發布《致泰格豪雅眼鏡經銷商律師函》造成的負面影響,并承擔其他賠償義務。
本案中,律師函在展覽期間被張貼在展板上,盡管律師函引用的其他判決正文中有明確說明,但函件的收件人和直接收件人均占不特定多數。明月公司理應承擔侵權責任,但由于律師函對援引判決結果表述不當,仍誤導了消費者。在引用的判決尚未生效時,律師函的內容是關于明月公司的商業信譽。損害。
將律師函張貼在展板、墻壁等物品上,使不特定多數人能夠接觸到律師函,從而讓公眾了解此事。事實上,這種方式并不是法律所提倡的,而且這種行為很容易超出委托人維權和補救措施的目的。此時,法律對律師規定了最嚴格的責任。律師在撰寫律師函時,必須全面、準確地陳述客觀事實,不得因陳述片面而誤導可能的收件人。
綜上所述,委托人的不同權利主張、律師函的內容、發送方式、信函收件人等因素都將成為判斷律師是否應當承擔責任的因素。在委托人提出合法主張的情況下,律師根據發信方式和收信人的不同,將承擔不同的仔細核實義務。而且,隨著律師函的受眾范圍越來越大,發出后的后果和影響也越來越大,法律往往會讓律師更加謹慎,最終達到法律要求,保證法律意見書的真實性而不是基于假設。材料。高于真實性。
委托人的注意義務
在撰寫和發送律師函的過程中,委托人應對律師發送律師函的行為造成的后果負責。但由于律師具有專業的法律技能,法律要求承辦律師在受理業務過程中承擔一定的仔細核查義務。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受托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仍實施代理行為的,或者委托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受托人的代理行為違法而不反對的,被委托人、受托人代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對律師的法律判斷能力有較高的要求。代理律師時,應仔細核對律師函的相關內容。如果律師函內容因故意或過失造成不當內容,律師事務所和委托人必須承擔同樣的責任。責任。
在撰寫和發送律師函的過程中,法律對委托人和律師施加了不同的注意義務??蛻糇鳛榻洕顒拥囊环剑腔诮洕袛嗟?。這時,法律從商業道德和維護基本商業秩序的角度來考慮委托人的注意義務。根據律師函的收件人及其可能產生的影響,委托人的注意義務顯然也有所不同。律師函向糾紛對方發出時,作為初步溝通工具,委托人在認定事實和作出經濟判斷方面有相對較大的自由度。
隨著律師信收件人數量的增加和影響力的擴大,委托人的主張必須有一定的證據。這些證據不僅是律師作為法律判斷的正式證據,而且構成事實依據。商業決定,即權利主張確實的事實依據。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5)粵高法民三終字第387號廣州金鵬實業有限公司與何某輝侵害商業信譽糾紛及不侵權確認糾紛上訴案,法院認為:
”廣州金鵬實業有限公司在沒有任何確鑿事實依據的情況下,向何某輝的兩家經銷商出具律師函,主觀上有過錯,客觀上對何某輝的商業信譽造成損害,其行為構成侵權,侵犯他人商業信譽。造成侵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律師函的注意事項
在撰寫和發送律師函的過程中,委托人和律師都必須履行應盡的注意義務,在行使權利的同時維護基本的經濟秩序和商業道德。
律師函內容方面,對相關事實的描述應盡可能客觀、真實、全面,并披露糾紛對方的法律風險。同時,律師函作為專業法人出具的文件,不應使用侮辱性、誹謗性的語言,盡量避免對他人人格進行貶損性評論,可能侵犯他人名譽權。
根據消息接收者的不同,委托人和律師所承擔的注意義務也有所不同。當委托人想要發給糾紛對方時,律師函更多地起到溝通、協商、確認的作用。委托人和律師對于事實證據的注意義務都相對較少,除了上述內容稍加關注之外,律師函基本上不會構成對爭議對方的侵權。
當委托人希望將信件寄給糾紛對方的利害關系人時,律師需要在證據高度確定的基礎上撰寫律師函。如果沒有相應的證據支持,律師必須向委托人充分披露法律函件。風險所在,此時委托人還必須充分考慮如果給爭議對方造成損失,應對法律責任風險的依據,而這個依據正是出具信函時所依據的證據。
當委托人希望將其發送給不特定的大多數人時,律師函必須依賴于準確的證據。一旦與事實不符,給權利人造成一定程度的損害,委托人和律師很可能承擔相應的后果。侵權責任。如果支持事實的證據不符合相應要求,律師應向委托人披露情況,并建議更換信函接收人,防止律師函所依據事實存在缺陷而帶來法律風險。
當然,除了要適當注意內容和目的地外,律師函還必須用于合法目的。律師函出于維護合法權益的目的,而不是借機攻擊競爭對手,破壞競爭對手與交易對手的合作關系,或者損害競爭對手的市場聲譽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因此值得進一步審查。出于保護考慮。必要性。實踐中,很難證明一方行為的目的,通常只能根據行為的具體表現、行為后果、其他行為等來推斷。
結語
發送律師函已成為越來越多經濟主體常用的救濟方式之一。本文從我國司法實踐中分析向委托人或律師發送律師函可能帶來的法律風險,并探討律師對其的運用。信函中的注意義務將使爭議各方了解上述規則,有利于維護各方權利,有效解決爭議。
本文轉載自微信公眾號“高山LEGAL”
原作者:陳洪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