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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民訴》第19條
重大涉外案件
1.爭議標的金額較大。
2.這個案子很復雜
有很多人住在國外。
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1.有許多科目
2.投標金額相對較大
3.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1.重大涉港澳臺民事案件
2.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3.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海事法院的級別相當于中級人民法院)
4.(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號):經地市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企業破產案件;列入國家計劃調整的企業破產案件
二。《刑訴》第20條
第二十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1996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修正的決定)
(一)危害國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國人犯罪刑事案件。
《刑訴意見》第七條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國際條約規定的犯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承擔的條約義務范圍內,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行使刑事管轄權的案件,由被告逮捕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