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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如何防止股權糾紛被執行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如何防止股權糾紛被執行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股權代持,是有限責任公司中,實際出資人將出資份額對應的股份登記在他人名下,不對外顯示股東身份,但實際享受股權收益的一種股權治理模式。
在我國,股權代持是合法的。
結合我國《民法總則》《公司法》《合同法》、相關司法解釋及最新出臺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有關規定,說說股權代持應注意的問題:
一、實際出資人必須完善、保存好實際向公司出資的證據。認繳出資的,在公司的章程、股東會(董事會)紀要中要有體現;實繳出資的,要將向公司出資的憑據、公司出具的收據等證明材料保存好。
二、實際出資人必須與代持人簽訂明確的《股權代持合同》,明確實際出資份額、實際享受股份收益等內容。
三、必要時,實際出資人應當與公司過半數的其他股東簽訂《告知函》等方式,使公司過半數的其他股東知悉其實際出資人的身份。
四、必要時,實際出資人應參與公司重大經營活動,雖然股份不登記在其名下,但通過實際參與經營,使過半數的其他股東知悉其實際出資人身份。
最后,實際出資人在條件成就時,應當及時顯名,成為真正的顯明名股東,履行股東職責,確保其實際權益。
債務人的財產因公司股東之間的股權糾紛被法院查封的,債權人應當及時向法院起訴,并申請財產保全,要求法院保全債務人的其它財產,如無其它財產可代保全的,也可以對已經被查封的財產權辦理輪候保全手續,以確保訴訟后能盡早追回欠款。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其他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查封、扣押、凍結解除的,登記在先的輪候查封、扣押、凍結即自動生效。
企業初創時期,設計一個合理的股權架構,對于日后企業的發展十分重要。
想要避免股權糾紛,要抓住一個核心,就是公司控制權,再設計股權結構的時候,股權結構要簡單清晰,有一個核心股東,不要設計成股權均分的方式。
有限公司是人合性的公司,在設計股權時要考慮股東資源互補,人比錢重要、能力比人脈關系重要,要綜合考慮股東的能力、貢獻、投資的金額等來確定股份。
在股權設計的時候還要考慮預留未來可能發生的員工股權激勵、融資等份額。
另外,在企業初創時期,公司章程的制定十分重要。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股東的表決權、利益分配權、股權的轉讓、股東資格的繼承等等股東權利,幫助解決股東糾紛,如果提起訴訟,也有據可循。
股東之間出現股權爭議一般有以下幾種解決方式:
第一,協商解決。這是最好的解決方式,也是最經濟的方式,只要雙方友好協商,實事求是,互諒互讓,解決爭議之后還可以繼續合作。
第二,選擇雙方都能接受的中間人進行調解,在調解的基礎上協商解決。
第三,按照公司章程解決。
第四,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五,通過司法訴訟解決。
后面兩種解決方式的成本高,代價大,時間久,消耗大量人力物力精力,因此,最好的解決方式還是前面三種,盡可能花比較小的代價解決問題。有時候,退一步海闊天空,一旦進入法律程序,會出現許多不可控的因素。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如何防止股權糾紛被執行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如何防止股權糾紛被執行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