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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出境期限是針對違法犯罪分子設定的。有很多種情況。最重要的情況包括尚未解決的司法案件和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的情況。懲罰的主要對象是不誠實的人。限制出境的目的是維護國家秩序。消費者在日常生活中接觸較少。不過,我們今天的主題是解釋一下限制出境期限的相關法律內容。接下來小編就為大家詳細解答。
限制出境期限是多長?
關于限制出境期限,現行規定并不一致。《關于依法限制外國人、中國公民出境的若干規定》規定,管控期限限于30日以內。控制期滿后仍需控制的,應當重新審批審批和控制程序。超時將被視為取消。《關于實行對法定不批準出境人員通報備案制度的規定》第六條規定限制出境期限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由省級備案機關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決定;限制出境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向地(市)級以上報告備案。決定由主管機關作出;限制出行期限不足三個月(含)的,由縣(市)級以上通報備案機關決定。期滿后如需繼續限制出境,須在期滿前1個月內續期申請(續期方法同前)。到期未續展的,出境限制將自動解除。如需提前解除出境限制的,原通報備案機關應及時辦理取消通報備案手續(取消通報備案程序同原)。
限制出國旅行的法律規定:
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十二條中國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準出境:
(一)未持有有效出入境證件或者拒絕、逃避邊防檢查的;
(二)已被判處尚未執行完畢的刑罰或者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民事案件未結,人民法院決定不予出境的;
(四)因妨礙國(邊)境管理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驅逐出境,未滿規定期限的;他們不被允許離開該國;
(五)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決定不準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情形。
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五條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措施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其采取限制出境、記入信用證等措施。報告制度、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的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措施。
基于《關于依法限制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境問題的若干規定》
(二)外國人、中國公民出境審批權限限制:
1.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認定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尚未處理、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限制出境決定須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經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局、局或者國家安全部門、局批準。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認定的犯罪嫌疑人有其他違法行為尚未處理,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決定限制人員出境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同時通報同級公安機關。
三、國家安全機關對特定外國人或者中國公民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時,必須及時通知公安機關。
4、有未結的民事案件(含經濟糾紛案件),由人民法院決定限制出境并執行,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五、其他需要限制口岸出境的人員,可按照1985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做好入出境查控工作的通知》號(〔85〕24號公文)精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