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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約定,在債權的最大范圍內保證債權在一定期限內繼續發生的行為,稱為最高額抵押。法定最高抵押貸款和一般抵押貸款有什么區別?接下來小編就整理一下這方面的一些知識。歡迎閱讀!與一般抵押權相比,抵押權最高限額有以下區別:
首先,有擔保債權人的權利不具體,即有擔保債權人的權利數額無法具體確定。一般來說,它可以保證未來繼續發生的索賠,但也可以保證已經發生的索賠。
其次,抵押貸款的最高金額并不以主債權的存在為前提。當有擔保的本金債權為零時,抵押的最高金額不會消失。這種抵押貸款不像一般抵押貸款那樣從屬于債權。
第三,最高額抵押合同雙方約定的期間是主債權確定期間,而不是主債權履行期間。
最高抵押額確定后,抵押當事人不再需要為約定期限內發生的每項債權設立擔保。因此,當事人設定最高抵押額并向登記機關登記后,抵押權依法成立。
除將現有債權轉移至最高抵押額擔保債權范圍外,未來債權合同無需轉移至登記機關。
最高抵押貸款與普通抵押貸款不同;
1、抵押擔保最高債權金額確定,但實際債權金額不確定。當最高抵押金額設定時,債務尚未發生。為了保證未來債權的實現,抵押權人和抵押人約定債權的最高限額,抵押人在此限額內以其抵押財產擔保債權。
例如,張某以一套房產作為抵押,與債權人李某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為未來可能的債權提供100萬元擔保。
2、抵押的最高限額是為了保證一定期限內債權的延續。“一定期間”是指債權產生的期間。
例如,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間,抵押人對該期間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所謂索賠連續發生,是指索賠的實際數量不確定,且相繼發生。例如,張某1月份向李借了20萬,3月份借了30萬,5月份又借了30萬。40萬元,6月60萬元,8月40萬元等等,只要是張借的錢,今年就會還。可見,最高抵押金額為一次簽訂的抵押合同。一次性抵押登記可以保證一段時間內發生的多次索賠。不僅省時、省力、省錢,而且加快了資金周轉,有利于促進經濟發展。
3、最高抵押額僅適用于借款合同以及債權人與債務人簽訂的一定期限內持續進行貨物交易的合同。規定某種商品在一定期限內連續交易可適用的抵押最高金額,主要是為了簡化手續,方便當事人,有利于生產經營。
4、最高額抵押主合同項下的債權不得轉讓。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經常發生變化,處于不穩定狀態。如果允許主合同項下的債權轉讓,則不可避免地會產生抵押最高金額是否隨之轉讓、未來債權如何保障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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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尚不具備完善的市場機制的情況下,為了保證信用和交易安全,最高額抵押主合同的債權暫時不得轉讓。
法律基礎:
第二百零三條為保證債務的履行,債務人
第二百零四條在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已轉讓的,最高額抵押額不得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五條在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最高額抵押擔保債權的確定期限、范圍和最高額,但變更內容應當對其他抵押人不產生任何影響。負面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