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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以欺騙手段從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獲取貸款、承兌匯票、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現行刑法對騙取貸款罪的量刑標準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以欺騙手段從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獲取貸款、承兌匯票、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十一條修正案將第一級刑罰中的“其他嚴重情節”刪除。也就是說,第一級處罰,只有給銀行或者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的,才會追究刑事責任。
請注意,詐騙貸款罪并不要求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則可能構成貸款詐騙罪。
現行刑法對票據詐騙案件的立案如何規定?
票據詐騙罪是指利用票據實施詐騙,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為。
這通常表現為使用故意偽造或無效的票據,或冒用他人的票據,或開具空頭支票、匯票或無資金擔保的本票。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起訴規范》的規定
》通知,可見票據詐騙罪的立案標準。實施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追訴:
個人實施金融票據詐騙,金額超過1萬元的;
單位實施財務票據詐騙,金額超過10萬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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