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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大宗商品的買賣或大型建筑工程的建設中,人們經常采用招投標的方式進行交易。今天,邊肖將談論與投標有關的犯罪,即串通投標罪。
一、串通投標罪的概念
串通投標罪是指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或者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和公民合法權益的嚴重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
它不僅侵害了其他投標人或國家和集體的合法權益,也侵害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自由貿易和公平競爭秩序。本罪客觀上表現為串通投標。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是投標人和投標人,包括個人和單位。
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
二、串通投標罪的認定
(一)罪與非罪的界限
串通投標罪與串通投標違法行為的界限取決于行為情節是否嚴重。情節嚴重的將構成犯罪,否則不視為犯罪,最高法院應對什么是嚴重作出司法解釋。在確定情節是否嚴重時,
應綜合考慮犯罪手段是否惡劣、是否屢教不改、行為結果及社會影響等因素,綜合判斷。
(二)本罪與受賄罪的認定。
當行為人實施串通投標犯罪時,往往可能牽連到行賄罪、侵犯商業秘密罪等犯罪,如投標人賄賂招標人允許特定經濟利益誘使其披露標底,或招標人收受賄賂并泄露標底等商業秘密。因此,根據這一罪行的特點,
經常有可能卷入犯罪。對于這種牽連犯,由于法律沒有特別規定,應當依法處理,判定為重罪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