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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公安解決糾紛的義務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公安解決糾紛的義務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答案是:在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不能插手民事糾紛,但是應當事人請求,公安機關可以對民事糾紛進行調解,如調解成功,雙方當事人簽訂調解協議書。
除此之外,公安機關不得采取刑事手段處理民事糾紛,解決民事糾紛的措施主要是調解、仲裁或者起訴等。
答案是肯定的,民事案件可以由雙方協議解決,也可以請雙方信得的人出面參與協商解決,還可以由司法部門主持雙方當事人協調解決,還可以提請法院出面調解決或判決,還者由當地派出所出面,調解解決,不過要注意派出所調解時不能收費,也不可以上綱上線。
當然可以,派出所就是處理民事糾紛以及刑事案件的!民事糾紛處理不好就可能引發升級為刑事案件的,所以防患于未然就是基層民警的工作,一般民事案件,因財產關系、人身關系而發生的民事權利義務糾紛案件。主要有:婚姻、家庭、繼承、房屋、宅基地、損害賠償案件,這些基層派出所都可以管。
財產類民事糾紛公安一般不予受理,如出現因民事糾紛產生斗毆等情節,公安局應對糾紛中的肇事方或過錯方視情節給予相應的治安處罰:凡持械傷人或故意損壞財物者,應視情必須給予治安拘留或治安罰款的處罰;糾紛雙方均有錯且又均符合治安處罰條件的,必須視情分別給予處罰。治安處罰不影響對民事賠償的調解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具體內容為“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
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治安處罰法》第九條設定的調解,從理論上講,屬于授權性規范,不是義務性規定,法律授權公安機關視民間糾紛的情況選擇調解或移送調解或不調解。因此,民間糾紛的調解不是公安機關的法定義務。所以,你們還是不要打仗了。。。。公安機關是否可以幫助群眾追討欠款?題主沒有說清楚欠款的原因和標的。
第一,如果是放高利貸或網貸,年利率超過百分之三十六的不受法律保護。
第二,欠款時效沒有特殊約定的,超過時效期,不受法律保護。根據《民法總則》第188條規定,沒有特殊約定的欠款時效為三年。
第三,如果涉及不良欠款,像賭博,嫖娼,吸毒等不受法律保護。
結合公安部公通字【1995】13號令,公安部門嚴禁越權干涉經濟糾紛案件,你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決。
1:可以協商解決;還可以通過調解仲裁的方式解決。
2:可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如果債務人在收到人民法院發出的支付令后15天內沒有支付,或沒有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異意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請強制指行。
3:向人民法院起訴。
希望能夠幫助你,手機隨答,如有誤,請斧正。
公安機關不是討債公司
公安機關的根本職責是打擊違法犯罪,維護社會,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
追討欠款不是公安機關的職責。在30年前確有公安機關介入追討欠款的情況,后來國家公安部三令五申不準公安機關介入追討欠款,不得介入經濟糾紛。那個警察介入,就會受到行政處分。因為警察把自己當做討債公司,受債權人之托介入追討欠債后,戴著大蓋帽提著槍,對欠款人是一種震懾,但容易發生私設公堂,逼供信,敲詐勒索,逼出人命的弊端和悲劇。公安機關介入追討欠款,是執法犯法,有可能貪臟枉法,必須糾正。
別說公安機關不準介入追討欠債,就連成立所謂的調查所,私人偵探,咨詢公司,實際是討債公司的,在法律上都是不允許的。要有這樣的公司就是黑公司。當然銀行金融系統,依法成立的資產管理公司是不同的。
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是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在向法院訴訟中,受當事人委托代理當事人參加民事訴訟活動,不是專門的討債公司。律師,法律工作者專門討債也不合法。
只有在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發生行兇,殺人,搶劫,綁架,傷害,毆斗等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公安機關才可出警處理。處理的不是幫助追討欠款。
追討欠款的合法機關是法院,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過法院依法審理判決,以至法院執行,追回欠款才是正確的途徑。當然自己能追回欠款,不是不可以的。
有人嫌法院要錢麻煩,沒有"力度",找幾個"朋友"給欠款人"歷害",超過一定限度的非法逼債,出現嚴重后果,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公安解決糾紛的義務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公安解決糾紛的義務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