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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宣告破產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按照在單位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超過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但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年,本法所稱工資標準是勞動合同終止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職工的平均工資。
最后,即使企業破產,仍應支付所欠員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和養老金。所欠工資應轉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等個人賬戶。
2.什么情況下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不經通知終止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需要辭退勞動者的,應當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
(一)勞動者因工作以外的原因患病或者受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不能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的。此外,用人單位解雇員工必須提供相應的補償。
企業通過法定程序宣告破產后,往往會提前終止與員工的勞動合同。這是根據用人單位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那么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破產企業應當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另外,公司欠員工的一些費用,如工資、社保費等,即使破產也應該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