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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事人協商解決:所謂協商解決是指 土地糾紛 發生以后,由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在不損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直接進行磋商,自行解決糾紛的辦法。
2、你可以私下協商,或者發起公訴進行法律介入。土地確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政府處理。
3、該辦法明確了土地確權工作中各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同時也規定了違反法律規定的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4、法律主觀:具體看是什么糾紛,如果對使用權沒有異議的土地糾紛,對土地確權辦證并沒有影響,可以直接起訴至人民法院進行判決;如果是 土地使用權 的爭議糾紛,則需由地方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調查處決后再進行確權頒證。
5、農村土地確權糾紛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6、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