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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如何正確對待訴權糾紛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如何正確對待訴權糾紛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訴權:是由訴的法律制度所確定的,賦予當事人進行訴訟的基本權利,是指公民所享有的請求國家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權利。即賦予民事法律關系主體在其權利受到侵犯,或者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爭執時,具有進行訴訟的權能。訴權完整內涵包含程序含義和實體含義兩個方面:
程序含義,是指程序上向法院請求給予司法救濟的權利。
實體含義,是指請求保護民事權益或者解決民事糾紛的權利,亦即公民有權請求法院同意其在實體上的具體法律地位或具體法律效果的主張。
根據法律性質,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又叫起訴權,其內容即起訴要件。實體意義上的訴權是提請法院運用審判這一特殊手段,強制實現權益請求。權利主體從實體法律關系發生時起,享有實體意義上的訴權;但要實現這一權利,還必須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
訴權的基本特征: 1.它的行使須以民事訴訟法和民事實體法為依據;2.它為糾紛當事人平等享有; 3.它的行使貫穿于訴訟的全過程; 4.它的內容包括進行訴訟的權利和滿足訴訟請求的權利。
訴權主體是多元的,根據民事訴訟的理論及實踐,其范圍應包括:直接利害關系當事人,相關當事人及特定的非權利主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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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合同糾紛如果有約定管轄法院的,按照合同約定的管轄法院提起訴訟即可。如果沒有約定的合同原則上原告就被告,去被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訴訟,同時也可以選擇合同簽訂地的法院提起訴訟。如果是不動產(如房子)為標的物的合同,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進行管轄,直接去不動產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即可。
其次:如果合同有擔保的,應當列擔保人為被告,多一重保護,在起訴狀中應當載明原告,被告,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期望得到的結果。同時也需要具備與訴訟有關的證據材料來證明你向法院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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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有四種: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其中,和解和調解并非解決合同爭議必經的程序,即使合同當事人在合同爭議條款中作了相應的規定,當事人也可不經協商和解或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故選擇仲裁還是訴訟解決合同爭議是訂立合同爭議條款要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
仲裁指雙方當事人根據有效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給仲裁機構進行處理的一種爭議解決方式。仲裁協議一旦依法成立,當事人不得再就爭議事項向法院提起訴訟。同訴訟相比,仲裁具有快速、便捷、高度保密、裁決便于執行、能夠充分體現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有利于維持和發展爭議雙方之間的商事關系等特點。
訴訟是解決合同爭議中使用得最多的糾紛解決方式。它是一種強制管轄,假若合同中沒有有效的仲裁條款,也沒有另外達成有效的仲裁協議,即使合同中沒有約定訴訟,當事人仍有權就該合同爭議向人民法院起訴。我國訴訟制度比較仲裁制度而言具有程序嚴格、公正、對當事人的訴權保障全面、法官審判經驗豐富等特點。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如何正確對待訴權糾紛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如何正確對待訴權糾紛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