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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發案546
案件簡介
周某以自己的名義借給曹毅現金1萬元。由于曹毅身體殘疾,周擔心曹毅無力償還貸款,于是讓弟弟曹阿開具了《借條》的憑證,并解釋說這是“起到擔保作用”。《借條》寫著“我今天向周**借了元……債務人:曹**”。曹毅到期無法償還上述債務,曹阿以非自用為由拒絕償還貸款。在這種情況下,哥哥就簽了欠條,把錢借給了弟弟。誰應該承擔還款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周某向被告人曹毅借錢,擔心曹毅無力償還,遂要求曹毅的弟弟曹阿給其開具欠條,曹阿、曹毅均已向其借錢。同意。當三人同時在場時,曹某向周某發出了一份《借條》的文件。《借條》稱曹某向周某借了1萬元。簽字交付《借條》后,周某當場交出了1萬元現金。至曹毅。本案中,曹毅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向周某借錢并接受并使用該筆錢。他是合格的借款人,也是還款責任人。但曹A清楚地知道,簽下《借條》就意味著他要負責還款。雖然這筆貸款是直接交付給其弟弟曹毅使用,但他仍向周某開具欠條,而《借條》發放時,周某、曹甲、曹乙均在場,均知曉此事,但并未舉債。任何異議。應當認定,曹毅和曹毅曹甲已表達了共同向周某借錢的意向。該意思表示真實有效,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共同借款行為有效。曹乙、曹甲作為共同借款人,應共同承擔周某的還款。付款責任。
法官陳述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的必備要素;沒有意思表示,就不存在法律行為。意思表示是指向外界表達意思表示,產生一定私人法律效力的行為。這時,內在的意義就通過外在的表達方式表達出來,為他人所知。它包括兩個要素:內在意義和表達行為。共同意義表達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有共同的內在意義,作為一個整體向對方表達。此時,當相對人接受并同意明示人的意思表示時,雙方當事人之間就形成了法律行為。本案中,曹乙向周某借錢,曹甲向周某發放《借條》,周某向曹乙交付現金。三人均在場并知情。曹氏兄弟表示愿意共同向周某借錢。周某接受了曹氏兄弟的意愿,提供了貸款。曹氏兄弟作為共同借款人,應當共同向周某承擔還款責任。
對于曹佳的身份性質,有人認為他不應該是共同借款人,而是擔保人。還有人認為曹佳構成債務人。筆者不同意上述兩種觀點,理由如下:
盡管周某告訴曹佳,簽署《借條》說明“起到了保證作用”,但曹佳并不是合格的保證人,因為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需要建立有效的保證合同。設立擔保合同有四種方式:1、單獨簽訂書面擔保合同;2、主合同有保證條款,保證人在主合同上簽字、蓋章、蓋章;3、主合同雖無保證條款,但保證人以保證人身份在合同上簽字、蓋章、蓋章;4、第三人單方面向債權人提供書面擔保,債權人接受且無異議。曹佳以個人名義向周某開具《借條》,不符合上述方式,故其并非涉案債務的保證人。
曹家不構成債權參與。所謂“債務參與”,又稱“共同承擔債務”,是指第三人與債務人同意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而債權人沒有這樣做。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請求第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追加債務的前提是存在合法債務。如果第三方隨后加入債務,則有優先權。本案中,曹甲向周某發行《借條》,周某向曹乙交付現金,兄弟二人共同表達了向周某借款的意向,故不構成債務參與。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有效: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
第六百八十五條保證合同可以是單獨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的保證條款。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提供保證,債權人接受且無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第五百五十二條第三人同意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承擔連帶債務,而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明確拒絕的,如果債權人愿意,可以要求第三方承擔債務。債務人在承擔的債務范圍內,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