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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是一種非法目標犯罪。筆者認為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罪是目的違法犯罪。目的犯是刑法理論中的一個觀點,可以用來表示刑事立法和法律,但目的犯的概念不能由既定刑法中列舉的條文來界定。
上海刑事律師將向您展示相關情況。
一方面,由于立法技巧和技術話題,刑法條文是否主觀反映了立法者的本意,是否存在疏忽或遺漏,并增加了不應規定的內容;
另一方面,由于立法的滯后性,社會存在的進步超出了立法所依據的社會背景,立法者通過解釋制度改變犯罪構成的情況并不鮮見。因此,法律實踐中存在非法標的犯罪。非法縮短的兩線犯罪理論。
從目的與行為的關系來看,目的犯的目的表現為兩種情況:
一個是行動者可以(但不能幸免)采取與構成要素相匹配的行動的目標。未被法律隔離的結果犯有一定的目的。雖然刑法的具體條款沒有明確規定這一目的,
也不能簡單地說,要求此類犯罪在定罪時具有特定目的違反了罪刑法定原則。
另一種是在實施了符合構成要件的行動后,行為人或案外人需要實施由其余行動能力完成的目標。如果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后不能直接達到騙取出口退稅的目的。
只有向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稅并獲得出口退稅后,才能達到騙取出口退稅的目的。
德國刑法理論稱前者為孤立效果犯罪,后者為縮短的兩行為犯罪。違法縮短的二行為犯罪是指刑法沒有明確規定的犯罪,行為人在實施行為后仍需要自己或第三人實施另一行為能力以達到其目的,其目的不是犯罪目的。
這不是故意的意志因素。
“未完成”的非法行動由兩部分組成。第一個動作的完成為第二個動作的實施做準備,第二個動作是第一個動作的目標。從成立犯罪的角度來看,對第一行為的定性必須是行為人具有實施第二行為的目的。
雖然行為人實施了第一個行為,并且沒有實施第二個行為的目的,但第一個行為不構成犯罪。
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罪是非法縮短罪。筆者認為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罪是非法縮短罪。
行為人虛開增值稅發票后,并未間接造成國家增值稅稅款的流失。需要本人對增值稅普通發票進行認證(即讓他人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也許第三方會在獲得行為人虛開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后對發票進行認證并通過認證。
行為人或第三人取得虛開增值稅發票的進項抵扣,導致國家增值稅流失。
如果行為人在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后沒有實際申請或持有發票認證,并且第一次行為實際上不是為了實施實施后的第二次行為,則第一次行為不構成犯罪,即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因此,筆者認為從目的犯理論出發,
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罪是非法縮短罪。
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罪的構成要件。德國學者漢斯威爾澤爾提出刑法中的構成要件可分為封閉式構成要件和開放式構成要件。封鎖的構成要件是指立法者在刑法中規定某一犯罪的所有構成要件。
在判斷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時,我們只需要參考法律的規定,而不需要法官考慮法律之外的要素。
所謂開放的構成要件是指立法者未能詳細界定受阻行為的構成要件,構成要件失去了代表違法性的表現。法官需要積極發現是否存在一些可以解釋違法性的隱性構成要件,從而確定行為的違法性。
這個隱藏的組成元素是開放的組成元素。
筆者認為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罪作為非法縮短罪,應具備公開性的要求。
第一,標的不足法明確規定,最高院唯一案例“不以騙取國家稅款為目的,未造成國家稅款損失”不構成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罪的依據,也未通過刑法條文明確規定不能通過條文前后、文理規定認定其目的的存在。
顯然,有必要通過其他規范來糾正缺失的目的。
第二,非法縮短的二行為犯的客觀方面不能主觀地轉化為非法行為,也不可能在“事后犯”中將其客觀部分客觀化。法官在案件審理中有必要通過證據和評價來糾正被告的目的。
也就是說,必須糾正第一行為是否以實施犯罪為目的。
上海刑事律師認為,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違法的故意分析是法官糾正違法目標的首要手段,而目標是依附于違法的故意意志因素的,有意志因素就有目的。當意志因素存在時,就不缺乏目標。
那么目的就不需要證據來證明它的存在。